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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监会:期货公司代理金融期货需要符合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2:37 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黄运成表示

  本报记者 宋兴华 发自北京

  在日前的“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黄运成对可以进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的基本条件进行了细致描述。

  黄运成介绍,国内现行的期货公司要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全国现有期货公司183家,正常经营公司有172家,其中赢利的公司只有89家。黄运成认为,市场集中程度不断提高,期货公司优胜劣汰的趋势日益明显。

  他还强调,期货公司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其他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且运行良好,必须有详细可行的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

  另外,期货公司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高管人员无不良记录,在从业人员、控股股东行为,保证金安全,净资本等方面必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目前一些期货公司股东仍然存在抽逃或者变相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少数公司在资本金的监管方面存在不到位的现象。黄运成表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监管,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经纪业务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证监会制定的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净资本风险监控指标,编制风险监控报表。本报摄影记者/高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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