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11:04 新浪财经

  上期所镍期货交易规则

  一、交易

  1、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并将按规则在特定情形下进行调整。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原则。

  2、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1)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2)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镍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镍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注:上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3、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二、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镍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提交交易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并于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会员或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提交交易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并于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2、套期保值交易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镍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镍套期保值持仓临近交割期整倍数调整参照投机持仓整倍数调整方法执行。

  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3、监督和管理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三、套利交易

  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镍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

  1、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

  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等交易所要求的材料。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等交易所要求的材料。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

  2、套利交易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过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

  3、监督和管理

  交易所自收到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非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该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或者持仓限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头寸之总和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四、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贷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1、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和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2、保证金制度要点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2)临近交割期时;(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镍期货持仓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镍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镍期货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及保证金的调整方式:

  注:X%表示镍品种在D1时相对应的涨跌停板幅度

  注:Y%表示镍品种在D1时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水平

  五、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流程:

  镍的交割: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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