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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决定修改修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将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6月13日,环保部已经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形式发布,6月22日前完成意见征集。新的排放标准将自 2017年10月1日起在京津冀 “2+26”城市区域内的企业先期执行。
  根据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此次将集中修改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环保部在公告内容说明中解释了修改上述标准的必要性。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 2019 年1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 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 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在《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中阐述了加强再生金属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由于我国再生金属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其中很多小型企业处于粗放生产、无序排放的状态,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虽然对再生金属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厂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再生金属(铜、铝、铅、锌)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各再生金属生产过程中的预处理、火法熔炼、浇铸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
  对应再生金属工业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再生金属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修改单还要求,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董春明)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增加“4.3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 物料(含冶炼渣)运输、储存与转运
  a)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
  c)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1.2 再生金属生产
  a)废有色金属原料的预处理(拆解、破碎、分选、清洗、烘干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破碎、分选、烘干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再生铅的预处理应在负压区域操作。
  b)辅料制备、配料工序产尘点应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熔炼、精炼、熔铸工序的操作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再生铅的熔炼、精炼、熔铸工序的操作应在负压区域进行。冶炼炉的加料
  口、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电解槽面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再生铅的电解应在负压厂房中进行。
  e)再生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溜槽应密闭。
  4.3.2 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 物料(含冶炼渣)运输、储存与转运
  a)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
  c)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2 再生金属生产
  再生金属生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检修,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或开启备用污染处理设施。
  4.3.4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修改单编制说明
  一、行业基本情况
  2016 年,我国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品种(铜、铝、铅、锌)总产量约为 1368 万吨。其中再生铜产量约 321 万吨,再生铝产量约 687万吨,再生铅产量约 205 万吨,再生锌产量 155 万吨。年产能 10 万吨以上的企业超过 70 家,领先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世界领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 2016 年底,再生铜企业产能 5 万吨以上的20 家,其中6家超过10万吨,共计17 家再生铜企业通过了铜冶炼行业规范要求,合计产能达到 413 万吨;再生铝企业产能 10万吨的近20 家,其中 5 家达到 30 万吨,共计30家再生铝企业通过了铝行业规范条件,合计产能达到 370 万吨;再生铅企业产能 10 万吨以上的超过10家,前五位企业总产量占全国产量 52%以上;再生锌企业产能 2万吨以上的超过15家,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发展后劲明显增强。
  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再生铜冶炼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原料预处理、火法熔炼工序、电解精炼工序等工序。再生铝冶炼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原料预处理、火法熔炼工序、浇铸工序等工序。再生铅冶炼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熔炼工序、制酸工序、火法精炼工序和铅电解工序。再生锌冶炼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原料预处理、火法熔炼工序、铸锭工序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类,砷、铅、锡、锑、镉、铬及其化合物等。对于再生金属冶炼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和电—袋符合除尘器处理。
  三、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再生金属(主要是铜、铝、铅、锌)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其中很多小型企业处于粗放生产、无序排放的状态,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虽然对再生金属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厂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二)无组织排放环节
  再生金属(铜、铝、铅、锌)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各再生金属生产过程中的预处理、火法熔炼、浇铸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
  1. 再生金属生产
  再生铜冶炼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料预处理、火法熔炼工序、电解精炼工序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再生铝冶炼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料预处理、火法熔炼工序、浇铸工序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再生铅冶炼无组织排放主要是熔炼工序、制酸工序、火法精炼工序和铅电解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再生锌冶炼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原料预处理、火法熔炼工序、铸锭工序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2. 物料运输、装卸、储存
  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转运点、落料点等会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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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
  (四)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再生铜冶炼工艺设计规范》(GB51030-2014)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重点地区,除了执行一般地区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物中;再生铅运输车辆出厂前应清洗车轮及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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