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014年5月28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于5月28日-29日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前景与路径”。上图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长张慎峰。
以下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长张慎峰在法治论坛上的演讲实录
尊敬的尹中卿副主任、尊敬的姜洋副主席,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
刚才尹主任、姜主席、杨理事长分别从加快制定《期货法》、推进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市场法治化进程,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发表了重要而精彩的讲话。诚如各位领导所言,期货市场是最典型的规则导向型市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多年来期货市场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基本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司法解释等制度保障,离不开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安排。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为我们吹响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号角。着眼未来,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迫切需要期货法治水平的“提档升级”。借此机会,我结合中金所[微博]近几年的发展实践,就金融期货市场发展与法治建设关系,谈几点个人想法,与大家分享。
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得益于过去多年期货市场法治水平的提升和保障
一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开启了金融期货的新时代。中金所第一个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诞生于2010年4月16日,“准生证”就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是我国期货市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2007年出台的《条例》将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期货扩大至金融期货,取消了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同时,《条例》根据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现金交割、分级结算和结算联保等制度,强化了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顺利上市和规范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2012年,《条例》再次修订,为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等扫清了法律障碍,拓展了金融期货市场未来进一步发展空间。
二是期货市场20多年形成的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保障了金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是在商品期货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商品期货市场20多年的发展探索和监管经验为金融期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形成了由“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若干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规则体系,基本适应了当前期货市场的发展运行需要。市场监管中形成的期货公司净资本和分类监管制度、期货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期货监管“五位一体”工作机制、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为金融期货的健康规范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上述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下,中金所紧紧围绕“风险控制”这个核心,制定了包括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场协议等在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从产品合约设计开始,就按照“安全优先、注重效率”原则,严控市场风险。比如,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标的选择方面,参照国际经验,选择代表性强、现货基础好、抗操纵性强的合约标的,并按照“谨慎防范风险、满足市场需求”的原则,对合约设计中各个细节进行反复论证,确保市场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三是在《条例》等法规制度的保障下,产品功能发挥充分,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以股指期货为例,截至上周末,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993个交易日,累计开户18万户,顺利交割49个合约,日均成交46.5万手,日均成交金额3480亿元。今年以来,股指期货成交量与成交金额分别占全国期货市场的8.5%和48%。市场持仓规模稳步增长,成交持仓比日趋下降,从最高的20:1降到现在的4.5:1,投机气氛进一步下降。期现价格相关性高达99.90%以上,收益率相关性也达到94.59%。上市四年来,股指期货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全局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一是成为股市波动的“平衡器”,股市长期波动率显著降低,股市波动极值范围大幅缩小,单边市特征改善明显。二是成为财富管理的“保险单”,股指期货日益成为各类投资者广泛使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投资安全更有保障。三是成为提升股市核心竞争力的 “助推器”,推动了各类机构长期资金入市,加快了机构的产品创新。四是催熟科学投资理念,起到股市投资文化“催化剂”的作用。
同时,国债期货运行平稳,成功实现预期目标。截至目前,国债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170个交易日,总成交50万手,总成交金额4622亿元,日均持仓4215手。尽管我国国债期货运行时间较短,但在促进国债发行、提升现货市场流动性、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及时反映货币政策信息以及加快金融机构产品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对现货市场的推动作用已经开始发挥。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保驾护航
“新国九条”要求配合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适应资本市场风险管理需要,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下一步,中金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国九条”的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聚焦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多样化风险管理需求,着力完善金融期货产品体系:
一是完善权益类产品体系。在促进沪深300股指期货功能发挥的基础上,加快推出中证500、上证50等其他系列指数期货,适时推出沪深300股指期权,完善波动率指数编制和发布;
二是在保障5年期国债期货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分步推出10年期、3年期国债等其他关键期限国债和短期利率类期货及期权合约,逐步完善利率衍生品体系,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三是积极利用中国(上海)自贸区的政策等优势,适时推出交叉汇率期货及人民币外汇期货、期权产品,满足实体经济管理汇率风险的需求,促进人民币对内和对外价格的均衡稳定。
市场要发展,法治需先行。金融期货进一步成长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
第一,实体经济需求强烈,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大发展需要《期货法》这一“尚方宝剑”。国际衍生品市场中,金融期货及衍生品占比超过90%。从实体经济需求来看,我国金融期货发展还很不够。2013年底股票市值24万多亿元,债券市场余额30万亿元,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4万多亿美元。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实体经济存在规模巨大的风险管理需求。对金融期货的避险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期货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需要《期货法》提供更高层级的法律支持。
第二,金融期货市场涉及面广,监管协调任务重,需要期货法予以统筹协调。金融期货市场基础资产多元,参与主体众多,交易机制复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的主要是场内期货交易,对于证券衍生品和期货衍生品的界定、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等问题在法律层面尚不明确。需要在立法层面厘清界限,合理划分相关法律的分工,清晰界定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协调好场内场外市场的关系。
同时,金融期货市场的基础资产监管部门众多,协调工作层次高、难度大。为了实现市场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形成市场发展合力,需要在《期货法》层面进行协调。
第三,金融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战略安排、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国际定价权的保护,需要《期货法》提供法律保障。在规范、保障期货市场发展的同时,期货法同时也是一部促进法。随着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推进,金融期货市场也面临着严峻的竞争态势。境外市场纷纷推出了基于中国金融资产的金融期货产品,国际定价权的争夺和国家金融主权的维护形势日益严峻。为促进双向开放,保障对外开放于法有据,保护跨境交易者合法权益,需要《期货法》提供制度依据。
第四,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需要《期货法》予以规范。金融期货对风险防范要求格外高,对交易所自律监管时效性要求格外强,需要在法律层面夯实中央对手方和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公司制交易所组织形式、分级结算制度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等重大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金融期货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需要坚实的法律基础。现行《条例》对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相对欠缺,与《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的关系需要加以协调。
三、关于完善金融期货立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期货法》草案已经形成。我们认为《草案》目标高远、定位清晰、体例科学,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下面结合金融期货市场实际,谈谈对期货法立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期货法》应当确立金融期货市场服务并服从于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
金融期货市场是专业的风险管理市场,市场发展不能自娱自乐,需要谨防金融创新演变为“脱实向虚、自我循环、自我膨胀”的金融“空转”。在坚持市场化发展取向的基础上,金融期货市场建设必须从服务于现货市场,满足实体经济和广大参与者避险的需求出发,树立“社会责任至上”的基本理念。
这种责任体现在要始终胸怀“服务国家经济战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第一;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满足宏观经济避险需求第一;保障各方主体利益、保护最大多数中小交易者合法权益第一”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我国经济转型、利率汇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进程中,通过建立门类齐全的金融衍生产品体系、开发不同功能的金融衍生工具,满足实体经济各类主体多个层面的风险管理需求,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动双赢的良好局面。金融期货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多帮忙,不添乱”。
《期货法》应当明确要求发挥金融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功能,防范市场过度投机;期货产品的开发必须基于深厚的现货贸易基础,现货标的数量充足,不易被操纵。期货合约设计不应偏向于过度追求交易量,避免刺激老百姓“搏傻”。《期货法》不仅要规范股指期货期权等权益类衍生品,还要规范利率、外汇等衍生品;不仅要规范场内市场,还要规范场外市场;不仅要规范国内市场,还要充分与国际开放对接。
二是《期货法》应当根据国际市场发展与监管趋势,将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增长和金融市场规模扩大,为衍生品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衍生品的“双刃剑”的风险特征也使其受到巨大的争议。一方面,从全球来看,对衍生品的深度利用已融入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当中,运用于风险控制、生产经营、规模扩张、兼并收购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国际上风险事件频现,一再警示场外衍生品交易蕴藏着巨大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后,全球均形成共识,着手对场外衍生品进行监管。因为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庞大、透明度低、对手方风险过大诱发系统性风险等原因,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基于期货市场公开透明、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的特性,利用期货市场来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问题成为共识。
将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符合国际市场发展和监管趋势,也是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举措。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将美国期监会的监管权限从场内拓展至场外。G20峰会进一步要求各成员国强化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体现为“三个转变”,即从市场自律约束向监管约束转变,从原则监管向规则监管转变,从侧重机构监管向侧重功能监管转变。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来看,美国、欧盟和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均已经制定或修改法律。监管举措可以概括为“三化”,就是非标产品标准化、场外产品场内化、互换产品期货化,目的是加强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促进场外交易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刚刚起步,需要有统一的规划。监管权分别涉及不同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将债券、外汇等基础资产的场外衍生品纳入统一监管,很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将与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特征类似的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期货法》应当确立交易所在风险控制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引入中央对手方制度,增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是市场风险控制的核心,交易所必须敢于担当,通过中央对手方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考察美国、新加坡、日本、英国、香港地区等成熟市场期货结算制度可以发现,境外主要市场均已在期货法律或者结算机构规则层面确立了中央对手方制度。在世界银行[微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性评估(FSAP)中,明确建议我国在法律层面确立期货结算中的中央对手方制度。因此,在《期货法》中确立期货结算中央对手方制度,是顺应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要求和国际期货市场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期货法律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议在明确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和职责的同时,强化以保证金为核心的风险预防制度和以结算财产保护为核心的风险隔离制度,有利于保障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期货法》应当立足于保护各方利益、建立高效、多元化的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行政和解制度,提高自律监管的效果和市场执法的效率。
期货及衍生品专业性强、市场风险大,对市场参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比较特殊。目前《条例》更多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对市场进行规制,对于市场参与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等缺乏相应安排,存在着纠纷解决机制单一,中小交易者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在多元化利益格局下,通过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为当事人提供获得救济、实现公正的多元途径。
同时,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需要提高执法效率,而行政和解就是符合国际执法潮流的制度选择。现代资本市场监管正在由传统的消极行政拓展为积极行政,从对抗行政转向合作行政。监管执法方式的单一性、强制性等特征正在向多样性、互动性、协商性转换,并与日益兴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配套。我国《期货法》应当构建调解、仲裁、行政和解及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以行政和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已占其全部执法案件的90%以上,其中不乏数额高、影响大的案件。可见,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更多采用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模式,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更加适应期货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
通过期货立法,率先在我国期货监管执法中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具备有利条件:首先,期货市场专业性强,实行行政和解制度易于为市场接受;其次,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特殊,区分交易违规行为与合法策略交易的难度较大,推行行政和解执法制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市场自律,节约监管资源,维护市场稳定;再次,期货市场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符合快速化解风险的要求。期货市场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快速处置,防范风险积聚。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可以快速释放市场风险,防范违规行为引发系统性风险。
五是《期货法》应当促进期货市场改革开放。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了要稳步提高我国证券期货业对外开放的水平。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整个经济金融、整个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几年,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让全球金融业瞩目。未来,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将更加融入全球市场体系。
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发展水平总体非常落后。如何将这一后发劣势变为后发优势,我个人感觉,通过实施国际化战略,将海外市场一些成熟的理论、工具、方法和经验,与国内市场和特色进行有机结合,是实现这种转变的重要手段。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在全球股指期货中成交排名第五位,已经是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产品,对境外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具备了“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以后,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的稳步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期货将面临更加开放、更加国际化的市场形势,这就需要在制度、规则、内部治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境外交易所在产品和业务创新方面的合作交流,提升交易所国际竞争力。
因此,在推进国际化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法律框架:
就“引进来”而言,建议明确境外参与者境内开展期货业务的原则规定,建立境外参与者的准入机制;明确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基础;明确境外参与者在我国境内从事期货业务,适用《期货法》。
就“走出去”而言,建议明确境内参与者境外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规定,允许境内个人和机构在境外从事期货业务,并规定相应条件;对于境内主体参与境外期货业务涉及多个监管机构的,可以考虑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对境内参与者参与境外期货业务进行一般性规定,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等等。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市场经济本质是法制经济,有法可依是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的前提。期货立法体现了期货市场创新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好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中金所致力于打造一个“社会责任至上、市场功能完备、治理保障科学、运行安全高效”的交易所。下一步,中金所将继续深化金融期货市场法制问题研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中国证监会[微博]做好《期货法》立法相关工作,期盼着我们行业根本大法的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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