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014年5月28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于5月28日-29日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前景与路径”,论坛下设十一个分论坛。上图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
一、构建更具竞争性和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业
(1)2013年11月14日,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放宽主要出资人条件,允许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
(2)2014年3月14日,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取消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3)2014年3月,银监会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
(4)2013年12月12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简化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包括取消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单次申请数量限制、取消高管任职审批、筹建开业一次审核等。
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措施密集出台
(1)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微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动注册制改革。包括审核理念市场化,融资方式市场,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和约束机制市场化等五个方面。
(2)2013年12月2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引入并规范“老股转让”,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
(3)2013年12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促进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4)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配售机制、配售比例、回拨机制、信息披露和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2、优先股试点。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4月3日,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3、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1)2013年12月3日,央行[微博]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2)2014年5月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交所[微博]2014年4月底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4、推进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转板机制、审批审核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
5、地方政府发债
2014.5.19,财政部《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2014年上海、浙江、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额度当年有效,期限为5、7、10年,结构比例4:3:3。
三、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
2013年12月7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按市场化利率发行备案额度以内的同业存单。
2014年3月17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
四、人民币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5月23日人行上海总部发布实施细则启动上海自贸区自由账户(FTA)。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FTA为区内主体提供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和投融资创新相关业务的金融服务。
五、改善金融监管
银行业监管:
(1)2013年11月18日,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2014年1月6日,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3)2014年1月17日,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4)2014年3月13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
影子银行监管:
(1)2013年12月21日,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2)2013年底2014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还有一些改革方案正在制订中,下半年将密集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