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庆: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建设迎来新篇章

2014年05月28日 14:32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中国证监会原主席陈耀先    2014年5月28日,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在上海举行。这次峰会的主题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前景与路径”。图为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周正庆。

  新浪财经讯 2014年5月28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于5月28日-29日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前景与路径”,论坛下设十一个分论坛。上图为中国证监会[微博]原主席周正庆。

  以下为中国证监会原主席陈耀先发言实录

  我很高兴能够参加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主办的第十一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国务院5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文,强调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建设,包括发展商品期货市场、建设金融期货市场。我认为发展这两个市场均绕不开一部上位法《期货法》的规范和调整,我今日演讲的主题亦会将着眼点放在期货市场的法治化上。

  一、《期货法》的推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推出《期货法》是期货市场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比如,研究原油期货上市,探索建立商品期货配套服务平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现货子公司创新业务等,以及新国九条中鼓励的交叉持牌制度、期货牌照管理制度等。随着市场创新的深入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给予市场主体创新空间不多、法律保障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吸收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为市场的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其次,推出《期货法》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需要投资者能够正确理解投资规则,认识交易风险。我国期货市场是一个散户居多的市场,更加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需要制定期货法,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合理设定不同主体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有效追究期货交易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行政责任,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制定《期货法》是适应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需要。要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风险管理要求,不仅需要商品期货,还需要金融期货;不仅需要标准化的场内衍生品工具,还需要个性化的场外衍生品工具。当前衍生品市场规则分散及层级较低,市场基础设施不统一,信息不够透明,监管标准各异,衍生品税收法律体系滞后等问题。同时,现行《条例》重在调整商品期货交易,对于金融期货、场外衍生品交易基本没有涉及。需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推动金融期货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期货法》在过去一年的立法推进工作颇有成效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期货法已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二类立法项目;全国人大财经委期货法起草组已形成了草案的初稿。这是期货法起草组经过反复调研,对起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全面、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的。期货法起草组重点对期货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集中统一监管制、交易者、保证金制度、强制平仓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结构、期货经营机构、场外衍生品交易、涉外期货交易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到创新发展的新阶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规范,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期货市场20多年来的制度建设为《期货法》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制度基础。社会各界对制定《期货法》的必要性也已形成广泛共识。目前期货法的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应当加快推出,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针对《期货法》推出的一些建议

  《期货法》作为期货市场的基本法,不能简单比照《条例》来起草,层次应当更高,内容应当更广泛。建议全面总结《条例》施行以来的经验,本着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期货法》对期货市场以下重大问题作出妥善安排,重点有以下几点:

  一是增加关于各类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金融期货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目前条例上针对金融期货的规定不多,不能保证金融期货的健康发展;此外,新国九条明确要求,要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为了保障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期货法》的规范和调整;同时,在未来推出期权、外汇期货等服务实体经济的衍生品时,也需要《期货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是对现行场内期货市场的基本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比如,结算机构介入合约双方以“中央对手方”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合约进行强制平仓、期货公司对客户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保证金交易,涨跌停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制定《期货法》,将这些已为期货市场实践证明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其法律效力,可以更好地保障期货市场的安全。

  三是专门建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期货公司破产时,客户资产能够享受“破产隔离”保护,免于司法强制执行;对于期货公司违反强制性义务的,或者市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期货交易欺诈、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等。这都需要法律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四是补充有关涉外的法律规定。《期货法》的制定要适应期货对外开放的需要。从境外发达期货市场的期货立法看,针对市场开放、跨境监管问题,多从法律层面做了明确规定,有的甚至对其他国家的对外开放提出了要求。因此,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期货市场投资法律环境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跨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为应对境外的不对等监管法律要求提供谈判武器。

  此外,期货法的内容上还应关注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结算制度;期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适度放松对场内衍生品交易的管制,理顺场内衍生品的上市机制。其不仅可以规范标准化的场内衍生品工具,还可以规范个性化的场外衍生品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期货法》甚至都可以看做是一部《期货与衍生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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