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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豆粕和豆油交易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5日 16:23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豆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大豆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4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40万手

  50万手

  60万手

  (二)涨跌停板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期货合约连续出现3个同方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实行强制减仓。

  2.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 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黄大豆2号和1号涨跌停板比较

  交易状况 黄大豆1号 黄大豆2号

  一般情况 4% 4%

  上市交易首日 8% 8%

  交割月份 6% 6%

  保证金及涨跌停板调整标准比较

  交易状况 当日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时保证金 结算时保证金

  第1个停板 黄大豆1号 4% 5% 6%

  黄大豆2号 4% 5% 6%

  第2个停板 黄大豆1号 4% 6% 7%

  黄大豆2号 4% 6% 7%

  第3个停板 黄大豆1号 4% 7% *

  黄大豆2号 4% 7% *

  (三)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黄大豆一号、二号会员持仓限额

  会员 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10万手 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10万手

  经纪会员 <=20% 20,000手

  非经纪会员 <=10% 10,000手

  客户 <=5% 5000手

  (四)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指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豆粕交易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1.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豆粕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50%

  2. 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

  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3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5万手〈N≤4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40万手〈N 合约价值的10%

  (二)涨停板制度

  涨停板是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停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豆粕期货合约的涨停板幅度为3%。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8%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三)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5,000 3,000 1,5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500 800

  交割月份 1,000 800 400

  (四)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此条款具体施行日期另行通知,原实施条款为: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客户超仓,则对该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则按该客户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豆油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当豆油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适当提高交易保证金。

  1、豆油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2、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4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40万手

  50万手

  60万手

  3、当豆油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豆油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若某期货合约在某交易日未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豆油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一般月份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一般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合约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强制减仓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三)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当豆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豆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豆油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8,000 4,000 2,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1,00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500

  套期保值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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