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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2日 11:32  大连商品交易所

  合理的风险控制制度是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有效发挥市场功能的重要保证。其核心设计理念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一是保证期货价格的平稳健康运行,防止被大户恶意操纵,扭曲真实的市场价格;二是保障交易过程中会员单位或客户不穿仓,维护整个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客户对市场的信心。为此,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及国内焦炭现货电子市场的管理经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对焦炭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异常情况处理、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除以下特别说明的情况,焦炭期货其他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将参照我所现行做法执行。

  一、焦炭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原则

  1.保证期货价格的公平和公正

  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基本功能之一。一个健康的期货市场必须保证参与者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中,同时获得透明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资金或其他方面的优势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导致期货价格的扭曲。为此,我们引入大户报告制和风险警示制度,以保证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平和公正,维持期货价格体系的真实性和透明性。

  2.体现期货市场交易平台的高度信用

  与一般现货电子市场不同,期货市场运作更为规范,具有更高等级的信用。而期货市场若想长期稳定运行,就必须防范会员和客户的交易风险事件,尤其是穿仓事件。穿仓事件不但给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和交易所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损害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我所在设计焦炭期货风险控制制度时,以确保市场安全稳健运行为出发点,引入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等,以便尽可能降低产生重大市场风险的可能性。

  二、涨跌停板制度的设计

  1.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表1 焦炭日价格波动基本统计量

N

最小值

最大值

均值

标准差σ            

638

-0.136364

0. 121951

-0.00004024

0.016975843

  注:标准差是各数据偏离平均数的距离(离均差)的平均数,它是离差平方和平均后的方根,能反映一个数据集的离散程度,通常用σ表示。平均数相同的,标准差未必相同。

  表2 焦炭日价格波动绝对值范围统计

波动范围

>4%

(3%,4%]

[0,3%]           

比例(%)

1.7

0.8

97.5

  说明: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的基础,商品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运动方向、波动幅度等方面通常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华北地区是我国焦炭最主要的产地、消费地和集散地,焦炭现货贸易也最为活跃,而唐山地区是钢厂、焦化厂集中地,距离天津港(600717,股吧)、京唐港也比较近,价格代表性较强。我们以该区域2008-2009年焦炭现货日价格连续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确定了国内焦炭现货市场日价格变化幅度的分布格局,并由此计算了焦炭日价格波动率的概率分布范围。样本区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为当日价格, 为前一日价格,每日波动率为

  ,样本数为638个,统计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在样本区间内,焦炭现货价格日涨跌幅度超过4%的仅占1.7%,涨跌幅度低于4%的约占98.3%。另外,山西焦联焦炭电子市场设置的涨跌停板为4%。

  2.连续涨跌停板时提高保证金水平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表3 焦炭合约连续停板时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状况

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证金标准

1个停板

4%

5%

2个停板

6%

8%

3个停板

8%

10%

  注: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该表规定标准的,按照原比例收取。

  说明:我所焦炭品种在出现连续单边市的情况下,将修改现行做法,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在此情况下,出现第一个停板当天的交易保证金维持在5%,其后第一个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调整至6%,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8%收取,若出现第二个停板,则其后第二个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调整至8%,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

  这一制度较我所现有制度把停板适当放宽,焦炭三个板的幅度一共为18%,相当于增加了一个多的停板,基本可以释放市场风险,减少触板的可能。与此同时,我们提高了保证金水平,也能够较好地保证市场的安全。

  3.连续三个停板时的多种风控手段

  当某焦炭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和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N个交易日、第N+1个交易日、第N+2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3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在第N+3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

  说明:当出现连续三个停板行情时,交易所未必进行强制减仓,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如果第三个停板出现在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则直接进入交割;如果第三个停板出现在交割月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则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继续按照前一日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此举使规则体系更加完备,并且通过保留交割通道来充分照顾投资者利益。除此之外,交易所根据情况采取提高保证金、暂停开新仓、调整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多种手段,也可在第三个停板日收市后采取强制减仓。

  三、交易保证金制度设计

  期货保证金制度分为一般月份保证金标准、临近交割期梯度增加保证金、根据合约持仓量变化调整保证金三个方面。

  1.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说明:保证金标准与涨跌停板幅度密切相关,即保证金标准须高于涨跌停板幅度才可能防范价格波动风险。目前,我所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其涨跌停板幅度的1.25倍;郑商所PTA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比例稍大,其涨跌停板为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该比例为1.5。根据期货市场经验,在保证控制各种市场风险的前提下,稍低的保证金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参与。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比例是在交易所收取的基础上增加3%左右。如果交易所设置焦炭保证金为5%,会员可能向客户追加收取至8%,足以抵御4%的每日价格波动。因此,我们将焦炭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确定为5%。

  2.交易所将根据焦炭合约持仓量的变化调整交易保证金

  表4 焦炭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 SPAN>≤3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0万手< SPA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9%

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说明:我们对国内较为活跃的相关品种的表观消费量、市场规模及对应的上调交易保证金的持仓基数进行了统计,并简单计算了合约对应品种的表观消费量和持仓基数的比例系数。统计结果发现,在无特殊品种属性的前提下,该比例系数大多在2-5范围内。焦炭2009年的产量为3.55亿吨,按照2000元/吨的价格计算,市场规模大约7000亿元。考虑到焦炭品种属性、价格、市场规模等情况,我所现有的PVC、LLDPE等工业品,甚至是玉米、豆粕等大宗农产品也与之差异较大,按照现有品种最高150万手(根据焦炭100吨/手折算相当于15万手)的标准来设定焦炭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持仓基数,显然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如果参照比例系数最高的玉米品种,焦炭的持仓基数将近40万手。考虑到首次开发如此大规模的现货市场,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初期持仓设置应更加谨慎,此外,市场前期需要培育,有一个发展壮大的过程。为此,在综合考虑了市场实际规模情况和品种运行安全等因素下,我们采用较为保守的设计方案,在目前最高的持仓基数基础上进行适当放大,将焦炭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持仓基数设定为25万手(按照10吨/手折算,相当于250万手),即当持仓量超过25万手时,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至8%,在此基础上,持仓量每增加5万手即提高1%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当持仓总数超过35万手时,交易保证金统一按照10%收取。

  表5 国内现有典型品种的市场数据与持仓基数对照

品种

表观消费量

(万吨)

价格

(/)

市场规模

(亿元)

持仓基数

(万手)

比例系数     

玉米

12000

2000

2400

150

8

大豆

4600

5000

2300

100

4.6

豆油

860

10000

860

50

1.7

棕榈油

300

9000

270

25

1.2

白糖

1319

4000

520

70

1.9

燃料油

4800

5000

2400

100

4.8

PTA

1400

9000

1260

70

4

LLDPE

350

14000

490

25

2.8

350

51000

1785

12

5.8

  注:1.各品种的市场数据为大致估算值

  2.比例系数=表观消费量/(持仓基数×合约交易单位)

  3.在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根据焦炭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

  表6 焦炭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说明:我所按现有品种的保证金体系,对临近交割月的焦炭期货合约保证金进行梯度设计,即:焦炭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以每5个交易日为一个梯度,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焦炭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合约交易保证金提高至合约价值的30%,用以抵偿客户或会员可能因交割违约而须支付的5%违约金、以及在征购、竞卖中可能发生的溢、折价损失(见表6)。

  4.对于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四、投机头寸限仓制度设计

  1.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2.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焦炭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焦炭合约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说明:对期货公司会员实施限仓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系统风险。“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的限仓制度立足于在控制市场系统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7 不同时期焦炭合约限仓比例持仓限额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单边持仓量

>5万手

 

 

限仓单位

  交易时间段

%

合约一般月份

25N

2,400

2,4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注:N为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系数。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相关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比例,办法另行公布。

  持仓限额比例=基数×系数N

  基数: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比例的基准水平为25%。

  系数N:数值基准为1,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具体情况对系数进行调整。

  说明1:焦炭的市场规模很大,我所现有品种无法与之相比,从价格和数量上看,只有玉米与其最为接近。因此,在设计焦炭期货的限仓制度时充分借鉴了我所玉米品种的相关规定。以单个焦炭合约单向持仓量超过5万手为标准,对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的依据是:玉米和焦炭单价较为接近,均在2000元/吨上下波动,我国玉米年产量约1.5亿吨,焦炭年产量约3.5亿吨,其中独立焦化厂约为2.2亿吨,分别为玉米总量的2.35倍和1.46倍,目前我所玉米单边持仓以20万手作为分界线,对应的,如果焦炭持仓按照10吨/手折算,应在3-4万手之间,考虑到独立焦化厂的产品占据市场贸易流通的主导部分,兼顾尚无焦煤期货情况下钢厂自产焦炭在原材料等方面的套保需求,我们比该范围的上限略高,将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持仓限额的基数设为5万手。

  说明2:对期货公司会员在单个期货合约持仓量超过5万手时的限仓比例起点设定在25%,原因为:(1)为有效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仍需设定一定比例的投机持仓限制。目前我所已上市品种的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均统一采用25%,各品种在实际交易中较少出现达到该限制比例的情况,我们在焦炭品种上也继续采用25%的比例。(2)从行业看,独立焦化厂是焦炭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2009年我国独立焦化企业焦炭年产量约2.2亿吨。截止到2009年195家焦炭行业内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焦炭总产能约1.6亿吨,平均产能约82万吨,最大产能为300万吨,年产能在100万吨以上和100万吨以下的分别为33家和162家,总产能为4940万吨和10935万吨,占总产能的31%和69%。钢铁企业是焦炭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参与方。除了鞍钢、包钢等个别钢铁企业大部分年份可实现焦炭产量自给自足的外,绝大部分钢铁企业自身的焦炭生产能力尚不能满足钢铁生产对焦炭的需求,焦炭外购现象较为普遍,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更为常见,且钢铁企业单厂焦炭供求缺口远高于独立焦化企业单厂的焦炭产能。2008年全国钢铁产量排名居于前10位的钢铁生产企业中,剔除鞍本、马钢、包钢3家焦炭生产可以实现自给的企业,河钢、宝钢、武钢、山钢、沙钢、攀钢、首钢等7家企业当年焦炭缺口约1036万吨,年平均缺口约148万吨,其中首钢、山钢和沙钢的缺口在200-400万吨之间,2009年河钢缺口超过500万吨。以5万手计算,单向25%持仓上限为1.25万手,合125万吨,约为12家独立焦化厂月均产量的总和、6家大型钢铁企业月均焦炭缺口量的总和,期货市场容量和现货市场规模基本相当。

  说明3:焦炭期货运行不同时期施行分阶段阶梯式限仓,主要目的是:在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的一般月份中,保持一定规模的市场流动性,以满足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充分发挥的需要,保证正常的套期保值交易顺利进行;在临近交割月份,严格控制合约持仓,有效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的一般月份中,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一视同仁,限仓数量均为2400手。2009年我国钢铁企业焦炭产量为1.3亿吨,2008年底我国60家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已安装焦炉的生产总能力约1.7亿吨,平均产能284万吨。与钢厂相比,焦化厂自身产能总体相对较小,我们充分考虑钢厂外购焦炭与自产焦炭的综合保值需求,将钢厂的年均焦炭产能284万吨折算至每月,大致相当于每月24万吨,即2400手作为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在交割月前一个月,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900手的数额限仓。一方面,钢厂年均焦炭缺口约148万吨,折算至每月为12万吨,相当于1,200手,我们在此基础上打个折扣,设为900手,基本可以满足企业需求;另一方面,随着交割月份的临近,焦炭采用了逐级降低持仓限额的做法,其梯度从8降至3,再从3降至1,远比我所现行品种下降迅速,相当于实行了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

  交割月份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300手的数额限仓。一方面,300手相当于3万吨,相对于玉米产量为焦炭产量的42%来说,该限仓额度属于从严执行,旨在有效防止实物交割前的逼仓风险;另一方面,独立焦化厂是参与交割的主要产业客户,我所独立焦化厂的平均产能在41万吨,折算至每月为3.4万吨,所以交割月300手(合3万吨)的焦炭限额基本满足客户的交割需求。

  5.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额度,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为了鼓励期货公司会员,在市场达到某一规模之下时,对其不限仓,当市场达到某一规模之上时,对其按比例限仓,而且对其焦炭合约超仓的头寸,不执行强行平仓,只是限制其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中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的水平。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户报告制度”有关规定。

  六、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或资金不足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焦炭以外品种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的(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强行平仓制度”有关规定。

  七、异常情况处理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1)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3)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异常情况处理”有关规定。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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