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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弘信期货诉证监会案北京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9日 22:10  经济导报

  法庭激辩三焦点

  ◆导报首席记者 王延锋 北京报道

  6日下午,青岛弘信期货(以下简称“弘信”)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报一直对该案进行追踪报道———因净资本未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足,弘信在去年7月被证监会撤销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并关闭所有分支机构,弘信对此不服。)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监会的决定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监管”、弘信的违规是否严重影响其经营、青岛证监局是否阻挠弘信期货补足资本金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是否缺少听证程序

  对于证监会作出的决定,弘信首先对其程序做出质疑,认为缺少听证程序,这成为此案的第一个焦点。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证监会并没有告知弘信听证的权利,而且在弘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后,证监会也没有进行听证。”弘信监事高立忠在法庭上陈述道。

  证监会的辩护人认为,“证监会的决定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听证程序。”

  证监会辩护人还称,“我们对弘信下发的是《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采取的措施是‘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并关闭分支机构,不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吊销’。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也有‘吊销’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在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期货公司违规严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弘信的律师陈钦一对此反问:“辩护人说‘撤销’期货业务许可,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吊销’不一样,有什么不一样?”证监会辩护人回应称:“关于撤销和吊销的区别,刚才已经说过了。”

  是否严重影响经营

  证监会的决定,依据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弘信在起诉状中表示,在青岛证监局暂停弘信期货开立新户之前,公司的经营数据在青岛市期货行业名列前茅,因此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弘信在2009年3月之后的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到4月已经基本没有业务。对此,高立忠表示:“青岛证监局在2月20日下发责令弘信限期整改的通知,决定从2月26日起暂停弘信开新户,暂停客户开新仓,并不断与客户联系,要求其移仓其他公司,这才造成弘信业绩大降。”

  对此,证监会辩护人员提出,期货公司净资本标准是期货监管法规对期货公司持续正常经营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净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暂停其开新户、开新仓。而且除了净资本补足之外,弘信主要自有资金账户被法院冻结,其在上海、大连、郑州3个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共计600万元,也在2009年4月被冻结,已难以持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青岛证监局

  阻挠补足资本金?

  弘信是在2008年12月底出现净资本不足状况的。截至当月31日,公司净资本1450.69万元,少于证监会规定的1500万元底线。2009年1月,弘信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资金661万元,净资本进一步减少。

  2009年2月,青岛证监局对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在3月31日之前整改完毕。

  弘信提出,公司董事长隋志先在(2009年)2月27日找到青岛证监局分管期货业务的副局长殷建华,要求按照要求补足资本金,但被后者拒绝。殷说:“不能打(款),政府已经下文重组,打了也没有用。”此外,青岛证监局局长姜岩还在2月底约见隋志先,要求隋在3日内交出重组权,如果不交,肯定要关掉弘信。

  对于上述指控,弘信向法院提供了4份录音。这4份录音并不是当时录制的,而是在去年8月到今年3月间追录的,内容是弘信高层与青岛市证监局领导的对话,其中提到了双方在去年2月份的补款争论。

  证监会辩护人并不认同上述录音,且提出录音是偷录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陈钦一则反驳称:“我们的录音怎么是偷录的呢?那是弘信的领导去证监局汇报工作,为了更好领会证监局领导的意图,所以就把对话录了下来,回去好好理解。”

  此番辩解引起法庭上阵阵窃笑,让紧张的氛围有了些许缓和……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陈钦一表示,根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宣判,本案于今年3月4日立案,估计6月4日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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