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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报道]证监会:上市券商5%以上股权变更需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7日 07:34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李伶晓)--据证券日报4月6日报道,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将适用“从严”、“从一般”原则。

  

    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将适用“从严”、“从一般”原则。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从严原则,上市证券公司既要符合机构监管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有差别的,从严执行;从一般原则是指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因上市证券公司的行业特点而例外豁免。

  

    按照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例如,上市证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同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并报送相关申请审核资料,如上市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变更的,还应当报送股权变更审核资料。

  

    在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规定更加从严要求,不仅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且,在此基础上,补充明确了两种情况:一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证券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如对上市证券公司的年报披露要求、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情况、拟开展新新业务或创新业务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披露要求;二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基础上,对有关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衔接。如对证券公司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和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时,非上市证券公司要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来履行该要求。

  

    此外,由于立法时期不同,针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在股东提案权、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任期等规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此,规定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以高标准、按孰严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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