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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报道]证监会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做足准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9日 07:50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何丽丽)--据证券日报12月27日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表示,证监会正在对已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 和完善,争取近期正式发布。待《暂行规定》出台后,准备成熟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方案, 经所在地证监局核查通过,方可开始实施。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据了解,为了保障证券经纪人制度规范实施, 2008年11月8日,证监会向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提出了摸清底数、解决遗留问题、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做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准备和落实责任追究等各 项要求。

  

  "本月底前,证券公司必须上报公司的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详细情况"上述负责人表示,"对平稳解决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规范要 求,又能自行查找漏洞,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主动向证监局报告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不再另行采取监管措施,追究其责任。对达不到上述监管要 求或继续出现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将严肃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根据证监会要求,《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证券公司应彻底规范遗留问题,立即停止新增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和各 类外部营销人员,立即停止新增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和各类外部营销人员;已聘用的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及已签订代理合 同的外部营销人员应立即停止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营销活动。

  

    但是,对于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可以继续展业。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 资格考试的外部营销人员,公司可以将其转为内部营销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展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经纪人资格考试 ,拟任证券经纪人的外部营销人员,应当在《暂行规定》出台后,经具备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 证券经纪人,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开始展业。

  

    此外,该负责人还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要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先要《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 二是根据平稳规范解决遗留问题的要求,证券公司的遗留问题必须彻底规范的解决完毕;三是必须做好实施经纪人制度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的 内控机制,并且要有效运行,同时还要报当地的证监局备案,证监局对公司的遗留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才能够正式地实施经 纪人制度。

  

    记者还了解到,实施《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还涉及到是否要工商登记、经纪人佣金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及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政 策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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