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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郭远峰的犯罪性质及其责任追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1日 14:49 新浪财经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卫清 郭远峰犯罪性质 由于不了解郭远峰携款潜逃的资金性质、交易所的性质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无法给郭远峰的行为进行确切的定性。如果郭远峰携款潜逃的资金系属于客户所有,则郭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郭远峰携款潜逃的资金系公司所有,则郭的行为很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如果交易所为国有)。 责任追究 由于郭远峰已经携款潜逃美国,由于中美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要将其引渡有相当的难度。但是,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中美之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本案不存在《协定》所规定的“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我国可以根据《协定》请求美国的司法协助,美国也应当提供司法协助。 1、赃款的扣押和归还 根据《协定》,中国可以向美国提出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美国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材料和物品的请求。 根据《协定》,如果中方中央机关获悉,犯罪所得处于另一方境内,并可能是可没收的或可予以扣押,中方可将此情况通知美国。如果美国对此有管辖权,则可将此情况通知其主管机关,以便确定采取行动是否适当。美国应根据其本国境内的法律作出决定,并通过其中央机关向中方通报所采取的行动。美国收管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一方应依其本国法律,处置这些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美方可将上述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全部或部分或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中方。 2、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移送 根据《协定》,中方可请求美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并采取符合美国法律的行动。包括羁押。在该人及双方中央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根据《协定》将该人从美国移送到中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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