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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指引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3:19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李欣)--据第一财经日报3月10日报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上周五向银行间市场参与主体发出有关文件征求意见,对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其中风险管理的重点为授权授信管理。业内人士认为,相关规定有助于防范类似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越权操作的行为。

  

    这份名为《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指引(讨论稿)》(下称《指引》)的文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前准备、报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规定。《指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利率衍生产品。

  

    根据《指引》,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必须制定适合于本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授权、交易执行、市值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授权授信管理、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其中,授权授信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点,要求“市场参与者必须确保其交易人员知晓自身业务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交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权操作,其风险监控部门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

  

    《指引》要求市场参与者对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进行严格监控:密切关注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建议交易双方通过建立履约保障机制或对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来管理信用风险。对于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管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监控部门应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手纳入统一授信体系,为其核定信用等级,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确定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交易人员在与交易对手达成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前应确认交易对手授信额度是否足够。

  

    市场参与者对金融衍生产品头寸实行止损限额管理。根据《指引》,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针对业务类型或交易人员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监督相关业务的止损限额执行情况。  在报价环节,《指引》作出一些新规定: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发布金融品交易的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也可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合法报价平台发布报价;拟进行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边报价的机构在进行双边报价前,需向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双边报价机构应积极参与以Shibor和回购定盘利率等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为参考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边报价,并对关键期限品种进行持续报价。

  

    在交易环节,《指引》规定,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和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双方尽量对电话交谈过程进行录音。

  

    我国银行间市场是典型的场外市场,包括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市场以及各类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为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基金、保险、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初,银监会曾针对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品交易出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泛。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去年9月交易商协会成立大会上表示,今后凡是按会员需求开发的、适合机构投资者交易的产品,将实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管理模式,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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