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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期指推出后须强化券商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1:04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李欣)--据证券时报3月5日报道,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和股指期货风险主要载体,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将会发生很大变化。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课题报告《股指期货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外部监管》指出,作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参与者,证券公司将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套利和套期保值交易中还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经纪业务的内容将扩大到期货介绍商,而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将使其经营范围间接扩大到期货经纪。这既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扩充传统业务的良好机遇,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管理层鼓励优势券商并购期货公司,并推出介绍经纪商(IB)制度促进证期合作。这具有双刃剑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利用优势券商近年来积累的抗风险的资金实力和管理风险的能力,管理创建伊始的金融期货经纪风险,利用优势券商的客户资源培育金融期货市场;另一方面又使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加强,风险的隐蔽性增大,风险容易从期货公司传导到证券公司,使风险承担主体合二为一,不利于风险的“隔离”。

   分析境外市场的历史经验后,报告强调,建立完备的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合理的制度保证投资者信心、市场完整性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从海外经验来看,应从联合监管、风险隔离、分层结算、交易限制、现货和期货市场间实现跨市场监管、完善证券公司报告制度等方面着手建立对证券公司的外部监管制度和风控体系。

   报告为此建议,对境内券商股指期货业务实行资讯隔离,控制或隔离公司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流动。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公司一方面负责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证期合作而可能掌握大量内幕信息,两方面业务使得券商进行知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如何最大可能避免知情交易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

   同时,对证券公司应实行全面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证券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业务的市场风险往往难以被单独识别,以往证券公司现货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需要有所改进,要从简单的披露持仓数量、浮动盈亏转向披露按照统一方法计算出的风险数值。

   报告同时建议,针对证券公司投资业务要实行特别监管:一是投资限制。在初期对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符合相关规定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二是保证金账户管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设立专户用于存放保证金,以便于对保证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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