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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报道]人大代表朱玉辰:股指期货择机推出 应尽快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08:05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王亚男)--据东方早报3月5日报道,“推出股指期货条件基本成熟。”昨天,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在京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本届“两会”上,朱玉辰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议案和四份书面意见。他呼吁,要尽快制定《期货法》,为期货行业的发展提供国家法律层面的保障。

  

    朱玉辰昨天表示,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相关的制度、技术、投资者教育、中介机构准入及相应的风险预警和监管安排基本到位,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在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前提下适时推出这一品种。

  

    朱玉辰提出,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期货市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条例》仅是一部监管法规,其中缺乏对于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此外,《条例》由于效力层级的限制,缺少对期货市场发展亟需制度的规范,没有落实期货市场法制中的特质性问题与相关基础民商事法律的协调问题。对于金融期货推出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由于缺乏实践支持,《条例》并未过多涉及。

  

    上述问题都需在《期货法》中进行规范。为此,朱玉辰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继续将《期货法》纳入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以立法的形式夯实期货市场的制度基础。

  

    朱玉辰表示,期货立法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期货立法应当借鉴期货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经验,充分吸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成果。《条例》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经验及教训的“固化”,反映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的基本规律,因此对于其中的有益制度设计需在期货立法中予以继承。

  

    二是参照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尤其是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及相关监管措施。

  

    三是为将来的期货市场制度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期货立法的政策取向应当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期货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期货市场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强调促进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适度鼓励市场创新,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功能,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具体立法的技术层面,《期货法》立法中应保持规范条文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尽量避免不要对期货市场的发展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关于《期货法》的立法框架,朱玉辰认为,《期货法》应当明确《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期货中介机构及服务机构、期货交易及结算的基本规则、风险控制与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期货业协会、监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包括:

  

    1、关于《期货法》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应当是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期权)的场内交易,同时应将特定的场外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关于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是依照其自律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市场组织者。同时,在交易、结算合一的体制下,也是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中应明确交易所的性质与定位,规范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明确会员制与公司制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与治理架构。

  

    3、关于期货市场中介及服务机构

  

    《期货法》应当明确界定期货市场相关参与中介及服务机构的范围,明确其各自职责,确立其相互间的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期货法》应当重点就期货市场的核心中介机构,如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主体,制定相关的准入条件、业务监管要求,明确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确立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相应的监管管理措施。

  

    4、关于期货交易及结算基本规则

  

    《期货法》应当明确期货交易基本法律关系的属性,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相关的业务规则

  

    关于期货结算制度,《期货法》应当明确规范会员全员结算与会员分级结算两大不同的结算制度安排,科学界定保证金的性质,落实期货行业的当日无负债风险控制制度,确定期货结算资金在清算前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执行的属性,确立期货结算机构清算交收行为优先于结算参与人破产行为的属性,确保清算的最终性。此外,《期货法》应当为成立统一的期货结算机构预留空间。

  

    5、关于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与控制

  

    《期货法》应更加强调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加强风险控制。期货立法要强化市场主体的风险控制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保证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切实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

  

    6、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期货法》应当明确规定期货经纪机构对投资者财产及权利保护的基本要求,确立防范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具体制度。同时,《期货法》应当规定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落实对破产期货经纪机构投资者债权的保护。

  

    7、关于监督管理

  

    《期货法》应当要坚持和维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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