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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燃料油消费税恢复全额征收 专家:不影响消费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11:04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李欣)--据新京报2月20日报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同时文件还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

  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提高能源使用成本

  

   “提高消费税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抑制消费需求。”国家信息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主任牛犁表示,“因为我国这几个品种的原油生产较少,为了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能源,所以提高消费税以提高企业的使用成本。”

  

   由于新增的一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所以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就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据了解,我国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但起始税率仅为全额税率的30%。经此次调整,恢复为全额征收。

  

   对于消费者影响不大

  

   对于税收是否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将增加消费者的负担这个问题,牛犁表示:“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一般调整消费税,都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调整的这几个品种都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如果这些产业的下游产业出现产能过剩的话,则不会出现价格上升的现象。”

  

   据了解,以出厂价最低的润滑油为例,其增加的税收负担不到其出厂价的1%,且润滑油多为工业企业所使用,因此对消费者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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