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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华:《期货法》应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 03:38 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另外,物权法在2007年已经通过,但是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有形物体的产权,对于证券交易的无纸化,证监会提出做好《证券无纸化法》的立法准备工作,您认为这部法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工作?

  万国华:在证券市场电子信息化时代,投资者的证券、资金等财产权利是储存在终端公司的计算机里面的电子信息,一旦这些数据出了问题,或是账户被盗卖、盗用,投资者很难依据现有的法律追回损失。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或地区现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等经济法或商法规则主要是面对面(over the counter)的基础上,针对有纸化证券所制定的,我国也不例外。这就使投资者在无纸化的前提下,证券的发行、买卖、转让及保存等财产权利的保护,出现了法律上的种种障碍即常说的灰色地带。为了有效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无纸化法》的制定显得极为重要。

  证券无纸化法首先应该要解决电子交易前提下的证券权利的归属问题,明确权利主体。《证券无纸化法》应当对证券无纸化条件下的证券存在形式、证券权益内容的体现、证券的取得和处分、担保的条件、中央存款机构和中央结算机构的设立和监管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证券无纸化法应该涵盖无纸化发行、交易、存储和查询等各个环节。

  其次,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性,在《证券无纸化法》的立法准备工作中还应当充分探讨无纸化证券权利行使的程序,即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权限及地域问题。相对有纸化证券市场而言,无纸化条件下的证券存在形式、证券权益内容的体现及证券的取得和处分行为等的地域界限和权限是很难界定的,因此有必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证券无纸化规则,以便安全与效率对立统一之理念的实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证券无纸化交易出现纠纷后的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问题。众所周知,证券无纸化市场出现纠纷后如何举证、以及如何规则等责任机制问题,长期困扰着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发展,我国也严重面临着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恐怕是未来《证券无纸化法》应该考虑重点研究的。

  《证券日报》:未来将要起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基本的条款,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万国华:相对于2005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将要起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其重大意义,不仅是提升了一个立法层次,通过更高的立法形式明确与界定保护基金相应的权责;同时,更主要的是对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尤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护之功能定位,将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条例》应当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主旨,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治理结构;完善的赔偿程序,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赔偿方式等的规定;完善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应考虑在《条例》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切实拓宽保护投资者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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