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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松与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03:23 第一财经日报

  江南

  历经数月讨论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终于走完最后一道程序,获国务院通过,并将于4月15日正式实施。

  此次公布的《条例》内容与此前业界的猜测出入不大。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为金融期货、期权扫清了法规障碍,赋予了期货公司以金融机构的地位,这有利于国内期货市场摆脱以前较单一的大宗商品流通领域的束缚,向将来发展空间较大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方向拓展。

  而在期货公司期望较大的经营业务方面,《条例》在为代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开绿灯的同时,明确禁止期货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包括此前呼声较高的期货投资基金更未被提及。

  多家期货公司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条例》一方面为期货市场规划出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对期货市场主体仍然保持着较审慎的态度。

  在这一松一紧之间,表明监管部门做大做强期货市场的决心,同时对规范市场发展、控制市场风险保持着较高的警惕。

  事实上,期货由于其独特的保证金交易机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杠杆效应”,使得期货投资蕴藏着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这些环节里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此前关于期货交易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讨论较多,《条例》最终保留了“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的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这项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将期货交易风险逐级分散,并帮助综合实力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期货公司脱颖而出。

  不少期货公司对《条例》关于变相期货市场的规定表示认同,他们认为这有助于规范期货市场,把原本就不大的市场蛋糕归还给期货公司,提高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

  而对于未被允许的期货自营业务和期货投资基金,大部分期货公司表示理解,并认为《条例》已经给将来开放这些业务留出了空间。

  《条例》第三十一条指出“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期货自营业务,这为将来开放这项业务埋下伏笔。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国内金融期货市场将日益繁荣,既然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自营业务,在监管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期货公司也完全可以成为金融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一。”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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