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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 14:50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06年12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以下统称PTA)期货交割业务顺利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实物交割包括标准仓单交割和期货转现货。

  第三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四条 PTA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五条 交易所PTA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规定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质检机构及指定PTA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标准仓单交割

  第六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未实现平仓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七条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的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不交,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7%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七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负。

  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

  第十二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十三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十四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审批)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之前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3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审批)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2.《期货转现货协议(审批)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2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用标准仓单以外的PTA进行期转现时,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用标准仓单以外的PTA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2元/吨。

  第四章 交割标准

  第十六条交割单位:5吨。

  第十七条 PTA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标准交割品及相关规定:

  (一)标准交割品:符合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标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确认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生产厂家。

  (三)包装规格:净重1吨/袋或1.1吨/袋。

  PTA期货合约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PTA期货合约的基准价是该期货合约的标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第十九条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公告。经交易所批准,交割仓库可就近租用仓库存放交割商品。

  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的数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的数量(含注册仓单)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3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的数量可不受本条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第二十二条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拥有标准仓单的数量大于前条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在当月自行处置或按下款规定执行。

  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的数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必须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第五章 交割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

  交割仓库收取的出入库费用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入库(吊卸、码垛):10元/吨;

  出库(扒垛、装车):10元/吨。

  出入库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在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二十四条入库检验费用由指定质检机构制定,经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仓储费(含保险费):0.4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划转;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交割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的PTA保存事宜,由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2元/吨。

  第二十七条包装物不另计价。

  第二十八条交割仓库升贴水在仓单注册、注销时由交易所划转,其升贴水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仓单注册人开给仓单注销人,交割仓库负责监管。交割仓库可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退回。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定各项费用的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公告。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或本行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三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均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及投资者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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