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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周正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加快推进期货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 10:11 新浪财经

  

周正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期货立法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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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界国际(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于12月3日在深圳五洲大酒店隆重举行。新浪财经作为独家网络合作伙伴,为本次大会做全程的现场直播。以下为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致辞。

  周正庆: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我很高兴来参加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从会议的安排上我们注意到本次大会讨论的范围已经从商品期货衍生到金融期货,从金融期货衍生到金融期权和结构化的产品,借此机会我想就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谈几点看法。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

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重要的进展,证券市场机制正在逐步地完善,资本市场步入新的历史时期,金融期货产品之一股指期货业很快要推出,利率和汇率衍生产品也在积极地探索之中。为了适应我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的要求,在积极推进期货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今年3月17日已经正式成立了《期货法》的起草组,这将是我国资本市场继《公司法》、《证券法》成立以后又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期货市场是虚拟经济的高级形态,产品结构多样,信息的反映速度快,市场影响力大,监管水平要求高。这对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立法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适用范围明晰、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提供法律依据,更好地推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

  为了做好期货立法工作,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索。

  第一,要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期货产品分为商品类的衍生产品和金融类的衍生产品,而金融类的衍生产品又包括期权、股票和股指、股价指数、利率、汇率以及在柜台系统交易的结构化的产品。明确期货法律适用的范围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否要把商品类的衍生产品和金融类的衍生产品置于同一部法律范围之内。从国外市场的经验来看,有的是置于同一部法律框架内,有的则是分别置于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从执行的结果来看各有利弊。关键是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好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

  第二,要准确地区分证券和证券的衍生产品的范围,新通过的《证券法》已经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纳入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要充分考虑大利率汇率衍生产品和柜台市场结构化的产品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市场的创新预留法律的空间。

  要逐步建立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政府监管机构的法律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则共同组成。

  三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每一个层次的内容各有不同。基本法律为整个期货市场提供法律法规的框架,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授权,并侧重于系统风险的控制。政府监管机构的法规是基本法律的具体化,具体规定市场参与的标准、参与的模式、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而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规则则是从自律的角度规范参与者的行为。

  期货市场在我国起步的时间比较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规划必须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对事关市场长远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仔细研究、明确界定,在这个前提下紧密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预留空间。

  三,立法要支持建立集中统一监管的监管体制。首先,从政府监管当局监管期货交易活动这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是在具体的结构设计上又有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单一的监管机构的模式和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模式,主张第一种监管模式的人认为,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系统风险审慎监管金融机构行为进行监管具有效率高、职责清楚符合金融机构一体化和集团化发展趋势的特点等优势。主张建立多重监管观点认为,尽管金融机构业务一体化,金融机构如何去于集团化,但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继续存在,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可能难以应付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特点。

  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既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回顾和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实践的经验,从国际上来看,将期货市场交由一个政府监管机构可能更为科学,因为新兴市场的国家期货市场大多刚刚起步,无论在金融工具还是在交易技术方面都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投资者还不够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统一的监管体制能够更有利于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和提高监管的效率。

  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在我们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加之又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监管不到位,一度曾经出现市场混乱的现场。从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以后,不断深化改革加强了法制建设,实施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从而使期货市场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因此,我们立法要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其次,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由政府监督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共同组成,每一个部分的职能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期货立法在充分授权政府监管机构的同时,要给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以自立组织以空间,积极促进整个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立法要支持建立层次分明责任清楚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风险控制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市场各个参与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期货立法要准确的界定监管者、市场组织者、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期货立法要注意同其他法律比如说《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衔接,加快期货立法,立法先行。为期货市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经成为各个方面的共识。

  我们要积极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从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实际出发,推动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

  今天参会的有来自境内外的期货市场的专家,我热切地期待着各位同行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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