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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制度设计为期货公司自营埋伏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3:39 第一财经日报

  中金所制度设计为期货公司自营埋伏笔 采用开放性的设计原则

  本报记者江南 发自深圳

  昨日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发布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及相关制度安排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征求意见稿关于“自营结算账户”的规定,给期货公司将来增加自营职能留出了政策口子。

  中金所关于结算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须按业务类型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全面结算会员开立:专用经纪结算账户、专用自营结算账户;交易结算会员开立:专用经纪结算账户、专用自营结算账户;特别结算会员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易所与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经纪(自营)业务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经纪(自营)结算账户办理,交易所与特别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只能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与特别结算会员专用结算账户办理。”

  几家期货公司负责人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两条规定明确指出了期货公司若要开展股指期货的自营业务,必须开设专用自营结算账户。按此逻辑,若能开展金融期货的自营业务,也应该能开展商品期货的自营业务。

  事实上,目前国内期货公司还不被允许开展自营业务。因此,这一规定适用于将来政策允许期货公司开展自营业务的情况。

  中金所的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证实,在设计股指期货合约的相关制度安排时,采取了开放性的设计原则,考虑到将来条件成熟时,期货公司可以被允许开展自营业务,因此事先设计好针对期货公司自营职能的规定,严格地将期货公司自营资金与客户的保证金分开,以隔离风险。

  此前,关于期货公司能否增加自营职能,在业界讨论颇为热烈。正在修订中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曾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期货自营”牌照,开展自营业务。

  这一提议引起了业界较大的争议,赞成方认为放宽期货公司自营业务,可以提高期货公司盈利能力,帮助期货公司做大做强;反对方认为,自营业务历来是经纪公司最大的风险来源,如果期货自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范,不仅不利于期货公司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期货行业的安全与稳定。

  目前,监管部门对是否立即放开以及如何放开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仍处于较为审慎的研究阶段。

  中金所上述人士表示,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何时放开,并不影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运行以及中金所结算会员制度的实施。作为一项立足长远的政策,在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的情况下,期货公司主要使用专用经纪结算账户,一旦自营业务放开,自营资金必须存放于专用自营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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