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9年第15号公告(简称《公告》),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要求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称,目前海关已完成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税程序和参数的调整工作,对此前已进口的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提交担保放行的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退还手续。据悉,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公告》明确,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润滑脂"、" 润滑油基础油"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的,应按标准状态下(25 摄氏度、1个大气压)测定的体积向海关申报。对其他税号项下的进口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规定,按给定公式将数量折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 .程.彩.清 .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