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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没接轨 能源价格不能简单与国际接轨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9:53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林伯强 年底将近,一些地方正准备对居民能源消费价格提价。提价理由无非是成本上升、与国际接轨等。能源价格与国际接轨是必须的,但是,简单的能源价格国际接轨不一定有效合理。 必须认识到,有些国家或能源供应商自然地拥有丰富的或更便捷的能源资源,可以从特定的地方能源优势中获益。对于他们来说,如果所有的机会成本都已包括,那么在国内以低于周边地区市场价格销售能源,不能被认为是能源补贴。因此,能源定价比照这些国家的能源价格无益能源效率。 另一方面,能源资源全民所有,能源普遍服务是政府责任,公众用于能源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能源定价必须考虑的。因此,国际接轨是有前提的,为避免本国能源价格与周边地区和国际市场的能源价格水平不协调,应该核实特别是那些可在全球或局部区域内销售的能源商品的机会成本。如何与国际接轨必须慎重考虑,应当与本国的整体宏观政策相适应。 目前处于经济过渡期的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过低的能源价格,而是如何解决由于政府的社会职能和保证社会稳定的补贴和其他非技术性方面的损失。因而,能源定价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合理透明的定价机制。如何定价,都离不开加强能源企业的财政廉洁,提高能源效率。因为提高能源效率才能降低能源用户价格,或者最起码可以在能源市场改革中,最低限度地提高价格。如何用科学的定价方法来促使国有垄断的能源企业提高效率,是定价的最难点,可以在下一步实践中探索实现。 如果能源消费补贴不可避免,对于一个合理透明的定价机制,补贴的设计很重要。有时,能源补贴引起负面作用不是因为这些补贴本身不合理,而是补贴方式设计不合理,导致补贴流入非目标消费群体手中,或者补贴金额大大超过计划数。 这样的补贴会影响经济发展,也无益于提高能源效率。对于向特定人群提供能源的固定费用,一般应该由政府通过特殊拨款补贴来解决。连接以外的费用,如需要补贴,应该在最低范围内设定,并应仅限于少数目标群体,以防止滥用和浪费。特别应该防止的是能源使用费用与实际消费无关,这很容易产生有违初衷的后果。补贴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可能承受的能源供应。如果低收入人口无法承受基本的能源服务,就会对健康、教育,甚至经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因此需要有“基本保障补贴”。 当然,如果是考虑到能源多元化的重要性,缓解不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快速耗尽和减少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环境问题,对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补贴是适当的。与大部分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技术虽然营运费用较低,但资本成本费用相对较高,使得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在风险结构、融资和市场竞争性方面处于劣势,在能源管理尚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尤为如此。即使要实行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也应该有一套定期废止的严格规定。 (作者为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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