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2:35 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 过驳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船对船直接过驳形式履行油品交收义务的交割方式,采用过驳交割方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采用过驳交割方式,买卖双方应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办理期转现手续,并签署有关买卖协议。

  第二条 过驳交割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大船和驳船的法兰对接处为界。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使油品的过驳交割顺利进行。

  第三条 卖方有权选择过驳交割锚地。卖方应在船舶到港前至少提前7天向买方预报船期,在船舶到港前4天将准确的船舶动态通知买方。

  第四条 卖方责任:卖方应完成油品的报关、报港、报验;将船舶动态(如船名、到港时间、抵达锚地、锚位等)通知买方;向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承担报关、报港、报验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买方责任:买方应备齐所需驳船,将船名在过驳作业前书面通知卖方,并配合卖方尽快完成过驳交割作业。

  第六条 过驳交割的检验机构由卖方选定,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过驳作业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向卖方出具质检证书和量检证书(驳船计量证书),买方持有上述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过驳交割的质量检验以大船取样检验为准,数量检验以驳船计量为准。

  第八条 过驳交割完成后驳船船长应在接油签收单上签字,接油签收单上列明的实际过驳数量应与量检证书完全一致。买卖双方以量检证书上记载的过驳数量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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