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多个方面对私募募集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私募机构来说,还有约3个月的准备或整改时间。

  在募集主体上,《办法》规定只有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微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才可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与此同时,募集人员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办法》还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另外,《办法》要求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资金的划转环节是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关键点之一。”一位律师解读道,《办法》将所募集资金的权属从投资人到基金资产转移的时间节点,明确为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在此之前资金仍属于投资人,在此之后风险则由管理人承担。此外,对于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办法》还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机构要对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过去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募集有诸多规定,但未予以细节化、流程化,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流程,顺序依次为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以及投资者回访确认。其中,在特定对象确定上,增加了调查程序,要求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在投资者自愿前提下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风险偏好等进行调查。而对于一直困扰私募的互联网媒介募集方式,《办法》要求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宣传推介上,《办法》明确了推介的具体内容、禁止行为以及禁止推介载体。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办法》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私募机构可以安排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这样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上述律师说道。

  对于这一详细的募集新规,记者了解到,不少私募人士表示对私募行业影响很大,甚至有人直呼,新规堪比公募监管规则。

  北京一家券商的人士表示,《办法》与私募之前所遵循的规则完全不一样,接下来私募机构在合同、销售、服务等方面会进行很多调整。“感觉后续产品备案难度会增加,一些私募可能会放弃到中基协登记备案,因为要求很多,可能很难备案。已经登记的只有硬着头皮整改了。”一位私募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

  另外,一位上海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办法》虽然严格,但也是以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私募机构所需要做的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备,而不必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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