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资管寄望一对多脱困 操作细节尚待细化

2013年12月13日 03:23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植 李研

  一度沉寂的期货资管,随着《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下发,成为资管领域的“新宠”。

  有媒体报道,此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向多家拥有资管牌照的期货公司下发此《办法》,明确期货资管业务范围可以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这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将取消“一对一”限制,并引入“一对多”模式。此前,受限于“一对一”模式,期货资管业务在发展过程一度举步维艰。

  不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方面人士明确表示,《办法》并非协会下发给期货公司。而记者从多位期货公司资管部门人士处了解到,他们确实从相关部门收到《办法》。

  “前阵子,相关部门还召集多家期货公司开会,就《办法》征求意见。”一位期货公司资管部门人士透露,目前《办法》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在他看来,尽管一对多期货资管业务有望放行,但期货公司在操作环节仍有不少顾虑,希望在征求意见阶段有突破。

  期货资管灰色地带“阳光化”

  去年9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第81号令)正式实施,目前已有近30家期货公司获得期货资管牌照。

  与期货公司资管牌照日益增长相对应的,是国内期货资管业务总资金量仅有约10亿元。

  究其原因,现行期货资管业务只允许“一对一”,将众多投资者无形间拒之门外;且“一对一”期货资管业务又限制期货公司设计结构化产品,进一步限制期货资管的产品创新空间。

  为了突破“一对一”制约,部分期货公司决定另辟蹊径。具体做法是,先由基金子公司发行基金专项理财计划完成多位合格投资者的募资,再由期货公司资管部门担任投资顾问参与投资管理,双方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与利润分红。

  但是,这条蹊径落实到操作环节,仍有诸多需要磨合。首先,基金子公司对一对多期货资管产品设定较多风控要求,给期货公司资管部门实施投资策略构成障碍;其次,基金子公司往往将这类产品设计成一年期结构化产品,令期货公司感觉产品期限缺乏灵活性;再者,基金子公司还希望期货公司能出资近千万元,作为结构性产品劣后出资部分,令期货公司感到一定资金压力;最后,基金专项理财计划难以解决大宗商品期货合约现货交割问题,令期现套利策略无法施展。

  为此,个别期货公司打算寻找一些公司作为“壳公司”,由后者先向多位投资者募资,再与期货公司签订一对一的期货资管协议。但是,类似做法一旦面临资金赎回与净值大幅亏损时,往往引发复杂的问责风波与法律风险。

  上述期货公司资管部人士透露,将这些期货资管业务灰色操作地带“阳光化”,促进期货资管业务规范创新与快速发展,是相关部门制定《办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办法》相关条款提到,具有一对多性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将客户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且单个客户参与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而期货公司也被允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投资,但投资额不能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30%。

  上述期货公司资管部人士对此解读是,为了促进期货资管产品创新,这可能是相关部门给结构化集合期货资管产品开了“绿灯”,因为期货公司可以将自有资金作为劣后出资部分,设计优先/劣后级的结构化产品,向多位投资者募资。

  一位接近相关监管政策的知情人士却表示,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将结构化产品纳入《办法》允许的期货资管产品范畴,这需要相关部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操作细则有待“落实”

  事实上,《办法》还需要解决的,是期货资管投资范围“落地”问题。

  尽管期货资管业务一开闸就拥有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全牌照,但在实际操作环节,由于存在技术、政策方面的制约,令期货资管业务仅仅在债券、股票投资领域就难有突破。

  以至于私募基金要联合期货公司资管部门合作发起国债期货量化投资资管产品,不得不采用多管理人操作模式,即由基金子公司充当资产管理人解决债券现货投资与一对多募资问题,私募基金做好投资顾问角色,而期货资管部门仅仅作为基金专户资产受托方,完成国债期货相关交易。

  如今,《办法》再度将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扩展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等,令个别期货公司担心投资范围的“落地”问题。

  “目前,相关部门已开始协商解决期货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落实问题。”前述期货资管部人士说。

  记者还了解到,个别期货公司资管部人士还担心集合期货资管计划出资人的50万元最低投资门槛是否偏低。因为证监会规定投资私募基金、PE投资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门槛要达到100万元。

  “这也是意见征求环节期货公司咨询较多的问题。”上述接近相关监管政策的人士直言。与此同时期货公司还关心集合期货资管产品出资人实现份额转让的具体操作细则。

  按照《办法》条款规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所拥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到底通过哪个交易所实现份额转让、特定客户如何界定,份额转让如何操作,还需要相关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再出台一套操作规范。”他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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