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夯实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制度基础

2013年12月03日 10:03  新浪财经 微博
“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第九届中国国际期货大会于12月3日-4日在深圳举行。上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吴腾飞 摄)  “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第九届中国国际期货大会于12月3日-4日在深圳举行。上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吴腾飞 摄)

  新浪财经讯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于2013年12月3日至4日在深圳举行。大会以“开放创新·合作共赢”为主题。新浪财经作为独家门户网络合作伙伴全程图文直播本次大会。

  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讲演实录

  吴晓灵:尊敬的姜洋副主席,尊敬的证监会老领导,尊敬的盛斌副秘书长,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前不久,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做出了重要的部署,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等要求,为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也公布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期货法》,为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次中国国际期货业大会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愿意借此机会就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特别是期货法立法问题谈几点看法,请大家指正。

  一、制定《期货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制定《期货法》是适应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期货法》,主要以场内交易、商品期货为主,金融期货品种只有两个。从国际期货市场来看,金融期货成交量已经占到了整个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成交量的90%左右,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适应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品质日益丰富,参与者日趋多元化,有效支持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纵深发展。但也存在衍生品市场规则分散及层级较低,市场基础设施不统一,信息不够透明,监管标准各异,衍生品税收法律体系滞后等问题。特别是金融衍生品部分核心交易的机制,比如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履约保证机制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主要依靠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反映场内外金融市场的规定显得不足,需要尽快制定法,推动金融期货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第二,制定法是《期货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货物贸易国,并成为世界上多种大宗商品的最大消费国和进口国。然后,我国对国际大宗市场的价格影响力很小,没有商品定价权的被动局面而越来越突出,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来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充分反映我国供需信息,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定价能力。同时国内有着大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经济体,大到从事跨国晶莹的行业巨头,小到从事土地承包的农户对期货市场有着巨大的需求,因此制定法《期货法》必须从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处罚。

  第三,制定《期货法》是提升国际影响力的需要。期货市场本质上是国际市场,国际经验证明对外开放是提高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从境外发达期货市场的期货立法看,针对市场开放,跨境监管等问题,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为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跨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制定《期货法》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采取保证金交易杠杆高、风险大、专业性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比较特殊。目前的期货条例更多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对市场进行规制,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等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民事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以提升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层次,制定《期货法》时要做好顶层设计,从完善监管制度、统一监管体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等入手,吸收国外成熟经验做法,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首先,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期货法》的市场基础。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体系,市场品种日益丰富,市场功能日益明显,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能力逐步增强。期货市场的长足发展一方面为《期货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市场规范经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制度设计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为《期货法》的制定指出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完善方向,这为我们现在制定《期货法》打下了深厚的市场基础。

  第二,期货市场20多年来的制度建设为《期货法》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作为期货市场法制基础的《期货法》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关注,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均将《期货法》列入规划,并形成了相应的立法草案。虽然相关草案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从未停止。之所以三届人大把《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没有提交审议,最主要我们希望在金融期货上市之后,能够在金融期货的交易过程当中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使我们的立法能够得到更好、更广泛的经验。

  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7年国务院出台《期货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目前我国有期货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8件,司法解释11件,证监会部门规章60余件,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近百件,期货市场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为下一步《期货法》立法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第三,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具备了制定《期货法》的监管基础。通过实践总结和发展创新,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监管制度,比如期货保证金安全监管制度,期货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监管,以净资本监管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机制等。实践证明,目前的监管体制行之有效,极大地震慑了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制定《期货法》的市场基础、制度基础、监管基础已经具备,条件基本成熟。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制中国建设,制定《期货法》,贯彻三中全会要求正逢其时。

  三、把《期货法》制定成一部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

  首先,要明确《期货法》的基本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把推进《证券法》修法和《期货法》的制定,从立法程序的角度同时进行,这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创新,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特别是解决好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本次人大常委会《证券法》修法和《期货法》立法同时列入到立法计划,财经委和法工委决定把《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立法同时列入明年的年度立法计划,因为这两部法律有关联性,同时修订和立法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和协调两部法律的内容,这在立法史上把同一个行业的两部法在同一个年度列入计划是少有的,应该说是首创的,我们希望证券业和期货业能够利用好这次机会,把《证券法》和《期货法》立好、修好。

  《期货法》应该是一部统一调整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其他商品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既调整场内衍生品市场,也调整场外衍生品市场,不仅仅是局限于场内衍生品市场,因此立法重点应是场内市场,同时对场外市场也做出相应规定。为了给场外衍生品市场预留空间,可以规定得原则些,但是单一主体协议,履约保证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其中证券衍生品的法律调整还涉及《证券法》修改工作的协调,初步看来证券衍生品可以分为证券类,如认股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和期权等两大类。从而不是同一基础衍生而来,但在性质、表现形式和交易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次期货法制定和证券法修订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从目前研究的情况看,对其不同性质、表现形式和交易机制,设定不同的规定,并分别体现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维护同一部法律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的统一性和规范内容的一致性。

  其次,应理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制。前些年一些地方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引入期货交易机制的同时又规定了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管,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着较大风险,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从去年开始,国务院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从长远来看要解决这种无序发展的局面,《期货法》应确立以功能监管为核心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制,不管交易场所的名称是什么,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名目进行交易,只要交易产品和机制基本使命一致就应该统一规则、统一规则。《期货法》要在现行期货条例的基础上确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为此,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划分好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监管职权范围,可以考虑以清理整顿工作机制为基础,将其中成熟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避免职责不清。二是理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监管的要求,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活动要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则,接受统一监管。三是合理界定期货法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的衔接与安排。

  第三,重点完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主要法律制度。《期货法》立法设计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改革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应当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要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20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上重点完善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法律制度。包括一是对现行场内期货市场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完善。二是建立各类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是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期货市场涉外法律制度,在对内对外开放,有效跨境监管协作、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四是明确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责任,完善有关监管制度。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建设离不开境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朋友的共同努力,《期货法》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希望大家继续为《期货法》立法提供真知灼见。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应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需要的《期货法》。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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