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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外资有望直接进场

2012年11月06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微博

  外资机构可进场原油期货大门渐次打开

  杨柳晗

  [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中央政府网11月5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不仅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而且根据《条例》,境外投资者有望直接进入国内期货交易所。

  删去“变相”期货交易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十七个大条款;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称,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此外,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说,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为此,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上述负责人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责,修改后的《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境外投资者有望直接进场

  值得注意的,根据监管部门的计划,期货业多项创新业务将会在近期陆续出台。其中,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此次《条列》修改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2012年1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为适应这一方向,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说,这样修订主要还是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另外,今年10月份,证监会曾取消25项和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为适应变化后的行政审批制度,修改后的《条例》还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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