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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异常情况处理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8日 09:36  新浪财经微博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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