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和甲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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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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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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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和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一号棉、白糖、pta和甲醇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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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当甲醇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受限制。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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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3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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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其他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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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交割月起,甲醇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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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上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适用于甲醇以外的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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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甲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其他品种: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三)甲醇品种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其他品种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先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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