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和《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的起草说明
为了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指导期货公司制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和《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以下分别简称《合同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必要性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期货公司的一项创新业务。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协会按照该项规定,起草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和《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指导和规范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制定和使用。
二、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指导思想
(一)紧密围绕投资咨询业务特点,突出与已有合同的差异。《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重点对期货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特有的事项进行较为充分地规定,对于与一般民商事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重复的内容则进行简单规定。
(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同一期货公司提供的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研究分析服务,交易咨询服务等三类不同投资咨询服务之间会存在较大差异。就同一类别服务而言,与经纪业务相比,不同期货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基于这两个原因,协会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了“粗线条”的《合同必备条款》。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一方面要体现《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可操作的合同条款。
三、《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
1.有关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客户应该配合期货公司的客户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合理使用投资咨询服务成果,自主进行交易决策,自担风险,向期货公司提供服务报酬。
2.有关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必备条款》规定,期货公司应该具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向客户保证获利或承担损失,不夸大期货和风险管理职能,说明交易软件和终端设备的功能和局限,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对待客户,依法正当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防范利益冲突,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保守在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客户非公开信息。
3.其他内容。《合同必备条款》还要求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报酬、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和终止等内容。
(二)《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期货公司应该在《风险揭示书》中规定,投资者应该具备有关期货投资咨询的基础知识,了解业务规则,理解合同含义,知晓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本身的固有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接受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给确定期货公司和人员具有证监会规定的相应资格;在使用期货交易软件和终端设备时,应该了解相关的使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