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刘继
上周末,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公布了关于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对期货投资咨询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
中期协表示,为了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指导期货公司制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期协起草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和《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下称《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有关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客户应该配合期货公司的客户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合理使用投资咨询服务成果,自主进行交易决策,自担风险,向期货公司提供服务报酬。
第二是有关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必备条款》规定,期货公司应该具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向客户保证获利或承担损失,不夸大期货和风险管理职能;要说明交易软件和终端设备的功能和局限等,保守在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客户非公开信息。
关于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问题,中国证监会在此前下发的关于《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已经进行了明确。
《合同必备条款》的第三方面内容是要求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报酬、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和终止等。
此外,中期协要求期货公司应该在《风险揭示书》中规定,投资者应具备有关期货投资咨询的相关知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接受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应确定期货公司及其人员具有证监会规定的相应资格;在使用期货交易软件和终端设备时,应了解相关的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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