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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端午节调整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1日 10:3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今天是端午节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日前发布节日期间保证金和涨跌停板调整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大商所端午节调整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0〕7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0年端午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8%,涨跌停板扩大至6%。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和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恢复至4%;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三日

  郑商所端午节调整保证金和涨跌停板通知

  郑商发[2010]79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端午节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0年6月10日结算时起,白糖PTA、一号棉花菜籽油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10%,早籼稻、优质强筋小麦、硬白小麦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提高至8%。自2010年6月11日起,各品种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提高至6%。

  二、2010年6月11日起,对出现单边市的白糖、PTA、一号棉花、菜籽油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5%;对出现单边市的早籼稻、优质强筋小麦、硬白小麦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2%。对出现单边市的合约,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提高至9%。

  三、2010年6月17日,对未出现单边市的合约,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正常,即白糖、PTA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涨跌停板幅度为4%;一号棉花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涨跌停板幅度为4%;菜籽油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涨跌停板幅度为5%;早籼稻、优质强筋小麦、硬白小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涨跌停板幅度为3%。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工作,提醒投资者控制好风险。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上期所做好端午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交交易字[2010]124号

  各会员单位:

  2010年“端午节”假日临近,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6月14日至6月16日“端午节”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等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0年6月10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由原比例提高至10%;自2010年6月11日起,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扩大至7%。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如果2010年6月17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涨跌幅度限制为5%;

  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5%,涨跌幅度限制为5%;

  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涨跌幅度限制为5%;

  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5%,涨跌幅度限制为5%。

  三、Cu1006、Al1006、Zn1006、Rb1006、Wr1006、Au1006和Ru1006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6月17日,上述合约的交割日为2010年6月18日、21日、22日、23日和24日。Rb1006和Wr1006合约自然人客户持仓在2010年6月9日收盘后应当为0手。请各会员单位做好上述期货合约的持仓调整和交割准备工作,防范交割风险。

  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并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大小适当提高节日期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做好节日期间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抄送: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指定交割仓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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