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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警惕变相期货的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 18:17  上海国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李永泰/文

  近年来,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跌宕起伏,一些企业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迫切希望通过提前锁定购买原材料价格的途径降低生产成本,更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则抱有投机赌博的侥幸心理期望“以小博大”,市场孕育着非法期货滋生的客观条件,变相期货交易的暗流时有抬头,涉及变相期货(非法期货)的事件已发生多起,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监管缺失

  目前,管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文件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颁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2003年修订),但《规范》仅为国家质检总局主导完成的行业性“管理技术标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措施,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特别是《规范》始终没有对变相期货做出准确的法律定义和有效的限制措施。

  有些依据《规范》运作的市场,其交易规则与期货市场几乎相同,具有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由于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监管法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同时,变相期货交易屡禁不止也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他们认为变相期货交易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地方税收和经济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从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持消极态度。

  由于现行法规对如何认定变相期货市场和变相期货交易长期存在异议,相关法院对上述多起变相期货事件产生的诸多民事诉讼也难以依据法律判决。“嘉兴茧丝绸事件”中江苏、浙江两地法院面对情况相同的诉讼作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同被疑为“地方保护主义”。另外几起变相期货事件也最终大多是交易商和市场方面在政府或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协商”,实际上是通过交易商忍痛“割肉”的方法解决问题。

  何谓“变相”

  虽然在法律上认定变相期货交易比较困难,但从以往发生的多起涉及变相期货的事件看,变相期货市场和变相期货交易还是有其显著的共同特征:

  首先,现货交割比例极低是变相期货市场和变相期货交易的突出表象。众所周知,期货市场的实物交割量很少,但变相期货市场现货交割的比例比期货市场更低,存在虚拟交易的较大空间。2003年9月某公司在海南橡胶市场订购的一个月天然橡胶合同就达50多万吨,该市场12月的合约成交量还曾达到了147万余吨,远远超过我国天然橡胶40万吨的年产量,如此巨大的虚拟交易根本不可能实现交割。

  其次,变相期货市场集中控制客户保证金,是进行虚拟交易的重要条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但变相期货市场往往以降低保证金入市门槛、允许客户资金透支交易作为吸引客户入市的诱饵,客户保证金往往从入市起就被以种种理由指定转入市场名下的账户,从此“隐姓埋名”使客户失去对保证金的实际控制。

  此外,市场单方面更改交易规则,停止交易,随意提高保证金标准,是变相期货市场侵吞客户资金的主要手段。期货交易所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可采取暂时停止交易、提高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紧急措施,但需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变相期货市场往往不受任何干预和限制的单方面更改交易规则,停止交易,提高保证金标准。

  加强引导、完善监管

  2007年4月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作了明确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这是多年来国家权威部门对变相期货最为清晰的定义,但这个定义对于防范其他变相期货交易的可操作性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条例》第九十条同时明确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这就造成了变相期货的监管责任、监管措施上仍不明确,仍然存在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管真空的问题。

  对于如何防范变相期货的滋生,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应关注3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通过积极发展和疏导解决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多年来,期货市场发展的决策程序复杂周期长,新的品种迟迟不能推出,不仅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同时加大了变相期货等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有关部门应从市场的广泛需求出发,加快期货市场和期货品种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大胆尝试,增加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业务合作。

  其次,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不能再是监管的真空,必须进行强力监管。鉴于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的性质和作用,必须严格禁止市场进行买空卖空,要强化大宗商品远期电子交易现货市场现货交付的服务功能,规范交割仓库与仓单的管理,所有的卖方必须都要有货物。现货仓单不能带有期货的色彩,更不能作为一种融资的工具。

  最后,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模式及交易行为。要解决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从法律上责成市场和银行建立确实有效的第3方资金监控系统。必须改变银行只负责对账而不负责资金托管的状况,严禁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次要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规范,从监控机制上严禁市场及其出资人、管理人员入市或者变相入市参与交易,确实保证交易市场是中立的客观的第三方,杜绝虚拟交易。

  兰生“琼胶事件”

  《上海国资》记者  秦颖

  2003年9月23日,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兰生股份)公告称,公司在海南采购天然橡胶的活动中,与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对涉及金额5亿多元的交易发生争议。

  琼胶市场于2000年10月18日开业后,陆续有全国的近300家企业入市参加交易。2003年7月下旬,兰生股份看到沪胶和琼胶两市场间的差价,想在两市场间跨市套利,也进入市场交易,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就“浮赢”7000多万元。

  2003年9月10日、11日、12日,短短3个工作日内,兰生股份动用巨资,以连拉涨停的方式,一下子建立了40多万吨橡胶的多头仓位,大大超过了全国橡胶一年的总产量,给市场带来巨大的交割风险。而投机卖方也乘机炒作市场,形成巨额投机资金对垒。

  2003年9月15日,琼胶市场却突然修改规则,决定自当日起,暂停各交易商在各交货时间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9月17日琼胶市场随意提高保证金,将交货日当月多方保证金最初的500元/吨提到800元/吨,之后又提高到3000元/吨,提高幅度达375%。虽然兰生股份在琼胶市场订立了40多万吨的购进天然胶合同,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准备足够的交割资金,在琼胶市场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后,兰生股份因保证金不足,其订立的采购合约被强制转让而导致巨额帐面亏损。

  兰生股份试图与琼胶市场协商解决未果,于10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琼胶市场客户保证金帐户资金6.1889亿元人民币。这就是业内人士和媒体所说的“兰生琼胶事件”。

  最终在两地政府和上海高院的协调下,海南橡胶中心向兰生股份返还人民币5.5亿元,兰生股份同意一次性资助海南橡胶中心人民币9900万元,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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