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6日下午消息 下午两点钟,备受关注的青岛弘信期货起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激烈对抗,证监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是依法进行行政监管,弘信期货强调事件背后的原因,认为受到了不公阻挠。
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下午两点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二楼的一个审判厅里坐满了人,有来自弘信期货的相关领导,也有来自证监会相关部门的人员。
去年7月,因净资本未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足差额,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证监会撤销了弘信期货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
对此,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证监会所做的处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条例,证监会认为他们对弘信期货的处罚行为属于“行政监管”,而弘信期货认为属于“行政处罚”。并且弘信期货表示证监会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措施时,未履行听证程序,程序不合法。
事实背后的原因
在整个开庭审理过程中,证监会人士一直强调的是事实,略显平静。而弘信期货则一直强调的是事实背后的原因,情绪显得稍微有些激动。
“我们不服证监会做的处罚决定,所以决定上诉。”弘信期货总经理崔飞跃在庭审结束后表示。
弘信期货请求撤销对其采取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并关闭所有分支机构措施的决定”,而证监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被告的请求。
在依据方面,证监会列举了三方面的事实,弘信期货净资本持续低于1500万元,不符合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规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净资本指标仍旧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达到持续经营规则的要求;净资本不足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而根据新浪财经获得的弘信期货行政诉讼起诉状,造成弘信期货净资本低于1500万元的原因,是由于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意图抢夺、独吞弘信期货,利用捏造虚假的还款凭证,进行恶意诉讼,以致弘信期货等公司陷于被法院查封的怪圈,资金无法及时到位。
起诉状称,造成整改期限届满,净资本仍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原因,是因为补资行为被青岛证监局阻止所致,不应成为被处罚的法定事由。
对于经营业绩,弘信期货表示,“守法经营,业绩很好”。起诉状显示,截止2008年12月31日,弘信期货有客户600多家,入市期货资金1.3亿元,最高时达1.7亿元。(超彦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