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牡霞 ○编辑 梁伟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表示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印花税,该政策的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根据通知,财政部将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和捐赠所得等。
纳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还有,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也将从中受益。通知指出,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可以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另外,财政部还将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