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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期货第一案昨日二审

  证券时报记者 游 石

  本报讯 时隔3年,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变相期货”第一案昨日终于在浙江嘉兴二审开庭。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江南”)以擅自吸纳会员并非法组织变相期货交易及撮合交易活动,进行违法交易结算、操作交易和违规交易等为由,起诉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称“交易市场”)和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结算公司”)侵权,要求被告归还保证金、结算资本金以及各项扣款共计230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股东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该案一审早在2006年1月就已经由杭州中院受理,2007年4月杭州中院判大江南败诉。随后大江南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07年5月受理此案,至昨日才正式开庭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与大江南同在市场参加交易,并经历2005年11月茧丝绸市场风波的几个主要空头单位,基本已通过维权途径,追回损失。

  因此,本次浙江高院对大江南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成为市场关注焦点。昨日,证券时报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诉辩双方代理人主要围绕茧丝绸交易市场是否违规组织变相期货交易,交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人行为是否与原告经济损失形成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

  大江南在起诉书中提出,2005年2月期间,原告持有2005年3月干茧合约420手,经结算公司撮合,与某会员协议平仓200手,之后原告实际交割了241手,但被告———交易市场按其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则,在原告未违约情况下,于同年4月7日和4月26日向原告扣收了违约罚金796.5万元和11.9万元。此后,被告又突然多次违规变更交易规则,将交易保证金比例从5%提高到20%-40%,并肆意操纵价格,拉抬交易价格,导致原告巨额经济损失。原告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结算公司只有对企业间现货交易进行结算和担保的经营资格,也没有期货交易结算资格。被告违反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和现行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已造成对原告的民事侵权。

  交易市场代理律师则认为,上诉人(大江南)以变相期货和违规交易为由,要求确立其交易结果无效的主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首先,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交易市场)组织的电子交易就是变相交易,上诉人所有观点都是建立在对交易规则主观解读和错误理解之上,而新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不适合于本案。其次,对交易市场采取的提高保证金和强行平仓措施,完全符合交易市场相关规则,不存在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的违规情形,原告损失是市场价格客观运行所致,理应自行承担。而对于同类型案件江苏高院给予的不同判处结果,也不适合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

  在原被告提交、核对证据,当庭辩论后,浙江高院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背景资料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在1993年3月设立,由原外经贸部和纺织工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江苏、浙江、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和嘉兴市丝绸总公司共同在嘉兴市组建,六大股东共同出资2250万元成立嘉兴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市场日常运营。当时市场产权为100%国资成分。

  1994年,该市场未获得期货交易试点资格。1996年,在一系列改制之后,国有股东逐渐退出,茧丝绸市场的管理团队掌握了控股权。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后,市场年交易金额近300亿元,缴纳各类税收3000-5000余万元。到2005年底,刘佳林一举成为茧丝绸市场最大股东,并先后成立了若干子公司。但也从2005年下半年起,该市场被多家企业指控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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