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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就钢材期货合约及有关规则征求意见(2)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征求意见稿

交易品种 线材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 φ8mm 线材。
替代品: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φ6.5mm线材。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手续费 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含风险准备金)
最小交割单位 300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R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线材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质量应当符合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牌号为HPB235的有关规定。

  (2)交割线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3)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4)每一标准仓单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5)线材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

  (6)仓单应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线材,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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