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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5日 07: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 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 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第二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初15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层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正常开展工作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期货公司有关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下列事项记入期货公司及首席风险官诚信档案: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首席风险官的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与首席风险官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

  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期货公司设立首席风险官的相关规定,我会草拟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或者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2008年2月15日之前反馈我会。

  感谢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电子邮件 cuinan@csrc.gov.cn

  传 真: 010-88061111

  附件: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试行规定.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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