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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再上议事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3:15 证券日报

  分类监管是国际通行模式,是引进激励机制、形成优胜劣汰局面的一个有效措施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日前,中国证监会副主任黄运成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对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模式。对此消息,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股指期货的临近,期货公司的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证监会可能把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再次提上日程。

  据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介绍,其实早在2003年,证监会就打算对期货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并召集了期货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讨论。当时的初步想法是依据注册资本对期货公司分类。例如,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将可能成为综合类期货公司,而低于1亿元的,就只能是一般期货经纪公司。“当时,很多期货公司就对以注册资本为依据分类的办法提出了异议”,该负责人表示。部分期货公司认为,不能单凭注册资本多少来分类,应该是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公司实力、业绩、风险控制能力等。

  此后,记者了解到,在2005年,

证监会期货部又召集几家期货公司老总开会讨论分类监管的问题,这次,证监会提出按照注册资本多少、历来表现、业绩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指标把期货公司分为综合类公司和一般期货经纪公司。同时,将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方式和业务开展进行分别对待。

  “在此次会议后,就没有再开会了,目前重新再提分类监管,可能是经过几年的实践,监管部门对分类监管体系考虑已经比较成熟。”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据了解,分类监管是国际上期货业监管的通行模式,是在期货市场上引进激励机制,形成优胜劣汰局面的一个有效措施。研究表明,成熟市场国家对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制度增强了监管弹性。海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很大特点是按照期货公司参与角色的不同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更好地在加强资本金约束基础上不阻碍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如英国建立A、B、C、D类公司的不同监管标准,中国香港将其分为一般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三类;

澳大利亚则依据期货公司的不同职能而分为ASXF经纪参与者、国内参与者和结算所参与者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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