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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2:04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把脉”银行参与金融期货结算风险 李涛 股指期货筹备紧锣密鼓,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首批10家会员浮出水面后,银行特别结算资格何时获批备受关注。《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上周五召开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专题工作会议,旨在深入研究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参与相关结算业务。 此前,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并与证监会进行了深入沟通。商业银行一方面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争取获得特别结算会员资格,另一方面也对特别结算风险控制感到担心,银监会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一些商业银行认为,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被授予的风险管控权力不匹配;商业银行将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目前拟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存在收益不对等的现象;特别结算会员与其他两类结算会员的风险和收益差异未形成恰当的区分,主要体现在备付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收费标准等方面。据悉,部分商业银行与中金所就备付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收费标准等问题沟通过多次,但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协商解决。 参加本次会议的商业银行向本报透露,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十分支持,并对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风险再次进行分析,从商业银行如何管控风险、商业银行内部管控要求、监管部门规则制定及行业自律机构作用的发挥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目前尚无商业银行的金融期货特别结算资格获证监会批准。对股指期货而言,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在期货交易中,由于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如果交易所和会员的资金不在同一银行,势必影响资金划拨的效率。为此,交易所规定,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通过这种方法实现无障碍结算。 据悉,前期筹备工作比较充分的是几家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对参与股指期货业务非常积极。由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中就已下发,但由于各方对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尚未达成一致,办法定稿迄今尚未出台。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首批中金所会员中没有出现特别结算会员并不影响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度。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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