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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三缺一 银行急谋特别结算会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钟文倩

  “我们也很想积极跟上。银行在此方面的准备已经很充分了,中金所的全景测试也已顺利结束,如果<管理办法>正式出台,那么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基本没有问题。”10月24日,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说。

  10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首批共10家会员名单正式出笼。其中,南华期货、国泰君安期货成为了交易所首批全面结算会员,而浙江新世纪期货等5家、黑龙江天琪期货等3家分别成为首批交易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这份缺少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名单,无疑让有意参与期指结算的各家

商业银行有点按捺不住。

  实际上,早在今年“五一”节前,监管层就曾下发过一份<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此份长达50页之多、包括超过80个条款的<管理办法>涉及了总则、资格取得与终止、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大部分内容。

  一银行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原来以为管理层在征求意见之后,就会很快颁布新的正式的办法,但时至今日,依然杳无踪迹。据其猜测,新办法迟迟不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大家对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尚有分歧。

  先前,一些商业银行就曾对征求意见稿提出过异议,认为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不仅要缴纳至少5000万元以上的结算担保金,此外还要自备结算

准备金,如再增加2个亿的结算备付金,对银行的自有资金占用相对过大。

  如今,随着首批会员资格的正式批准,中金所的会员架构雏形初现,特别结算会员这一会员结构短板显得“特别”刺眼。

  对此,已经落后于股指期货筹备各方的商业银行仍然认为,在股指期货的交易和结算过程中,特别结算会员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在中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肯定少不了商业银行。”前述银行业人士称。

  根据中金所先前颁行的<中金所结算细则>,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其中,结算会员又分三类,即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自己的客户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连同全面结算会员一起,则可以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而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主要职能是,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

  对此,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表示,“虽然第一批会员中的确没有出现特别结算会员,但这与商业银行的准备工作并无多大关系,而且这并不妨碍股指期货的推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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