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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期货整改大限过后业内现金大奖寻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1:48 第一财经日报

  业内交易市场“现金大奖”寻监督

  罗文辉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从有关渠道获悉,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即“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以十万元现金大奖求得社会各界人士对其自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促进整个液体化工电子交易行业规范中自律。

  这是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变相期货”整改大限到期后,一次主动寻求监督的行为。

  9月30日,是商务部下发《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具备“变相期货”交易机制特征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的截止日。

  在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于上周向其会员散发的一封违规风险警示书中提及:“目前,个别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商务部规定的9月30日期限之后仍弄虚作假、拒不执行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或者在成交量和订货量上变相欺诈。”且认为“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已经给广大交易商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如果蒙受亏损的交易商提起诉讼,必将胜诉、获得赔偿”。

  该交易市场总经理于军向《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了他的担忧,虽然个别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采用变通手段闯“红线”可能一时获得成功,但结果只能使严格遵守保证金最低比例整改要求的市场在竞争中明显吃亏,从而在此后连锁的恶性竞争中容易造成劣胜优汰。且个别“害群之马”的违规经营行为一旦被起诉并在败诉后被要求赔偿,将严重损害整个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声誉,甚至危及该行业的生存。因此,他以“大奖促规范”的特殊形式倡议行业自律及建立一个“比规范、比安全、比服务”的竞争环境。

  于军所提到的“红线”,也就是商务部下发的上述《通知》中的核心要求,即规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

  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协会之类协调、仲裁组织缺位,且商务部对保证金收取方式未加明确定义及对保证金动态监控缺乏有效手段之时,如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大奖促规范”的高标准自律行为,或许可以为同行借鉴。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于下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情况。而在12月15日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整改验收通过的市场和机构进行抽查,并将验收通过的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

  上周四,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肯定,有关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详细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中。不过,对于12月15日后未列入整改验收合格名单的市场,主管部门是否会采取措施,该负责人未作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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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变相期货”,按照4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其附则第八十九条中明确提出的定义是:“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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