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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第一案庭审激辩变相期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2:15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王芳

  8月28、29日,涉案金额200亿元的特大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过连续两天的审理,目前已休庭,等待宣判。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激烈,由于国家既有的法律中对于“黄金期货”的规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终认定被告人属“变相期货交易”还存疑问,所有辩护律师在庭上都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联泰公司”)及其5名业务骨干,在两年内,以变相期货交易形式导致723名投资者巨亏近3000万元,牵涉合同交易总额200多亿元。

  公诉人认为,联泰公司成立以来,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私自开展“变相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而这一认定是源于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督局《关于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行为认定意见的函》。为此,联泰公司的法人代表程蕾的律师何培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上海高院的规定,这一问题应该由国家层面的有关机关认定,而不是上海监督局,它的认定缺乏法律效力,要作为定罪依据颇为牵强。”

  公诉人还认为,联泰公司对外谎称其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吸取客户,经营个人黄金期货交易。在实际交易中,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合约,规定以100盎司(3110克)为一张买卖合同,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且可以通过反向对冲操作,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交易部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一旦客户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以下,即强行平仓。通过这,联泰公司赚取大量佣金,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但是,何培华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联泰公司并非在经营“黄金期货”,而仅是“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这一模式与上海黄金交易所2006年推出的“延期交收”现货黄金业务相同。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另据调查,联泰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都写的是“现货”而不是“期货”,公司也有黄金现货以备客户交割。律师也提供证据证明,现实的交易中,也有几例客户选择了提取现货。而且,辩护人强调收取客户的是合同“订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属保证金,而前者只是购买现货黄金的预付货款。

  根据今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只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这一特征的才能称之为变相期货交易,何培华认为联泰公司的行为都是直接针对每一个客户,并没有进行集中方式交易,所以不是“变相期货”。“至于经营亏损,做买卖都有风险,不能因为亏损了就找公司的麻烦。”

  “这其实存在法律的空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黄金期货交易的具体规定,所以,要定罪比较难。”何培华如是说。而据了解,4月份,上海黄金交易所即向央行提交有关开展黄金期货业务的申请,顺利获批后转至证监会,但是,时至今日,“黄金期货”还在等待审批中,我国内地尚没有正式的“黄金期货”,相关规定自然难以配套。

  此外,何培华还表示,如果联泰公司的有关人员最终被判有罪,不能确定这些被告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赔偿客户亏损的29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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