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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8月起航 防范个体交易风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 17:55 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报道 本报记者 甄 岩 5月1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正式建立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期货交易实行的是双向操作的零和博弈,市场风险很大,因此成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既是市场发展现实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 旨在防范期货公司个体风险 暂行办法对于保障基金的性质、筹集和管理、适用范围、偿付比例以及处罚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保障基金将补偿投资者保证金的无辜损失;该保障基金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实际上,期货市场投资者风险主要有三块,即系统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期货公司的个体风险。而前两类风险已经分别主要由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几乎从未用过)和投资者自己承担。 而对于第三种的期货公司个体风险,如果仍由投资者来承担,那么极有可能引发期货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然而此前,却一直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此番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无疑有助于构筑期货市场立体的风险防护墙。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两块,即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由各大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按"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而后续资金则由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以及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形成。而当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时,则后续资金则停止缴纳。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认为,期货交易所一直向期货公司收取风险准备金,但至今几乎没有动用过,按照目前的缴纳制度,保障基金可启用这一大块资金来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期货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提高的一个表现。 多缴纳的少偿付? 虽然业界对暂行办法的出台表示欢迎,但同时也对暂行办法设置的赔偿比例"一刀切"的做法,以及如何进一步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仍持有保留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对投资者无辜投资损失进行偿付,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以10万元为标准是否合适需要市场最后的检验,但是这样的规定,无疑体现了管理层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胡俞越称,"相信随着今后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10万的标准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东方证券金融期货部高级顾问方世圣认为,目前的偿付制度形成一个"多缴纳的反而少偿付"的原则,有失之公允之嫌,因为根据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来缴纳保障基金,不同的投资者缴纳的数量就会不同,然而最终多缴纳费用的机构投资者在无辜损失获救上并没有优势。 由此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投资者在不同的期货公司开户,以增加账户数量,并期望获得更多的无辜损失补偿保障。 "而且,由所有期货公司共同出资的保障基金来赔付部分出现问题的期货公司,也可能会引致一些优质期货公司的不满。"方世圣表示。 而据介绍,台湾地区期货市场采取的模式则是,成立一个投资人保护协会(不分期货和证券),再由协会成立一个保护基金。一旦发生问题,那么协会可以作为投资者代表向期货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而并未涉及到直接赔钱的问题。 除此之外,业内人士也提醒,尽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即将运行,但是"首要的责任人还是投资者自身,只有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了,那么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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