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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风险官试行办法草案设置征求期货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 15:4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李欣 北京报道

  一份标注日期为5月15日的《首席风险官试行办法》(草案)正在业内流传。

  草案规定,“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在职责与要求方面,草案提出,“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等各个部门和级别的会议”。

  与期货公司以往各高管职位不同的是,该职位对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直接负责,一方面,该职务对董事会负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公司管理层由于不规范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该职务独立的期货公司高管资质(由证监会审批)可以约束董事会,董事会决策会带来风险的,首席风险官也有权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

  根据草案要求,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总经理或者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向当地证监局提交半年简要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汇报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

  此外,草案还要求,“首席风险官应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据北京某期货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对于首席风险官的培训和具体的资格认定还没有正式展开,公司只是先期申报,该职位的初步人选暂定由现公司风险部门的负责人承担。

  根据目前证监会各管理办法发布进度,《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还未正式出台,因此,《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试行办法》或将在上述管理办法发布后再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继而发布。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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