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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更趋完善 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11:41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以后,期货投资者利益保障制度也即将建立。经证监会和财政部审议通过,由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和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联合签发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天正式公布,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相关报道见七版)。

  根据该办法,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期交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二是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5‰至10‰的比例缴纳;三是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它合法财产。

  但办法也规定,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具体缴纳比例由

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

  办法要求,期交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期交所的后续资金按季度缴纳,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办法所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

  在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或者期交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不可抗力时,经证监会、

财政部批准,期交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办法表示,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在监管方面,办法规定由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根据比例补偿的原则,保障基金规定,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办法还对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期交所、期货公司延期缴纳或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及相关法规责任等予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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