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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结算需缴纳高额备付金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02:55 第一财经日报

  罗文辉

  在银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后,银行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的准入门槛及监管标准初见端倪。不过,对银行参与期货结算必须以自有资金缴纳2亿元以上结算备付金的规定,一些银行管理人员和期货业内人士持有不同看法。

  《办法》显示,银行申请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首先必须通过银监会的15项审核标准,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具有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期货结算业务部门有符合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等。

  根据《办法》,银行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当是境内设立的中资全国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具有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等。

  在银行和期货业内引发争议的是,取得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银行,应按2亿元和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8%的较高值,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缴纳结算备付金。

  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陈敏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银监会对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提出以自有资金至少缴纳2亿元结算备付金的持续性监管要求,远远高于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的基础结算担保金要求。

  实际上,按证监会及中金所有关要求,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要求持续满足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仅为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而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要求也不过2000万元。

  期货业内资深人士刘仲元,也困惑于银监会在中金所要求的5000万元以上结算担保金之外,是否还有必要规定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银行,按代理结算的会员或客户权益之和的8%配比自有资金作为被冻结的结算备付金。

  不过,股指期货推出前期,大部分交易会员特别是有资格申请自营资格的基金类交易会员,因担心交易头寸等细节被全面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掌握,自然会选择特别结算会员的银行代理结算。另外,中金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结算会员系统进入交易所”,这也使得直接下单途径被阻塞后的交易会员倾向于找银行代理结算。

  如此,中金所股指期货推出早期,市场绝大部分保证金可能集中于为数不多的特别结算会员处,届时区区5000万元的结算担保金显然是不够的。不过,由于早期有资格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民生银行外,也肯定具备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负责《办法》起草的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有关人士对本报表示,《办法》尚开始征求意见,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正式出台时间短则数周长则一两个月。这位人士曾表示,银行参与金融期货,首先要经过银监会核准,然后由证监会批准其结算业务资格,最后才能向中金所申请特别结算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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