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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欲构建金字塔会员架构规范结算业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09:14 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艳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4月30日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意见征求稿),并首次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意见征求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1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这样的规定使得整个市场结构演变为金字塔式会员架构,具备财务以及信用等实力的期货公司将有资格成为交易所的结算会员,直接跟交易所进行结算;不具备结算资格的会员则需通过结算会员来进行结算。这样的会员架构有助于增强整个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该结算细则还就结算机构的职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结算、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客户移仓、交割结算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与2006年10月23日公布的意见征求稿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结合市场近况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标准和交割手续费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由固定的每张合约30元调整为浮动收费,规定交易的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进行调整。 另外,该结算细则还对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制度做了规定。规定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结算协议的内容以及变更结算会员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交易会员必须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交易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同时,该细则还对交易会员及结算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定。 该意见征求稿还对结算会员的一些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要求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不得将收取的交易会员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使用交易会员保证金或用交易会员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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