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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变乙方:期货公司避险出新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3:26 第一财经日报

  期货公司将与客户的经纪合同改成委托代理合同以避免纠纷

  江南

  从本质上说,对调合同的甲方乙方,并不影响具体的合同内容,但这一调整使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承担变得更明确

  期货交易独有的强行平仓机制,历来是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来源。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更将这一风险放大。因此许多期货公司正“未雨绸缪”,调换原有期货经纪合同的甲方乙方,明确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目前,不少期货公司已将合同修改作为近期备战股指期货最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之一。据透露,一些公司打算将期货经纪合同改为期货委托代理合同,甲方是客户,乙方是期货公司。

  记者发现,原有的期货经纪合同,一般甲方是期货公司,乙方是客户。从本质上说,对调合同的甲方乙方,并不影响具体的合同内容,但这一调整使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承担变得更明确。

  目前,大盘指数屡创新高,投资者对后市走势的分歧逐渐加大,盘中震荡剧烈,这给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带来了更高的风险。在新《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里,将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有权在交易时间段里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盘中结算,通知会员追加保证金,否则执行强行平仓。

  由此,股指期货交易的强波动特性以及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给期货公司执行风险控制带来了更高的难度,而原有的期货经纪合同已经不能适应股指期货市场的要求。

  金牛期货负责风险控制的副总经理李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原有的期货经纪合同假定期货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客户处于弱势地位,将风险通知义务等主要交给期货公司承担。而客户在需要追加保证金时,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当发生强平亏损后,客户却转而投诉期货公司。这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理顺彼此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是对通知义务未进行合理的划分,按理客户也应该承担主动了解账户风险状况的义务。

  目前,新《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对风险通知形式做出了调整,并要求客户承担主动查询账单的义务,这些措施在尽最大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前提下,提高了期货公司通知送达义务履行的效率。

  “有了对通知义务的合理调整,如果再通过合同对双方委托代理关系予以确认,更能从法律上保证新通知送达义务的履行,减轻将来的诉讼风险。”长城伟业期货公司总经理袁小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袁小文表示,这一调整有几大好处:一是适应了股民的习惯心理,股民与券商签署的就是委托代理合同;二是明确了客户的委托人身份,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客户委托期货公司进行下单;三是赋予了客户与期货公司的平等地位,变以前的所谓“霸王条款”为平等的委托代理合同。

  一位参与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投资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合同的甲方乙方并不最重要,关键是合同内容要经过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要合理,在监管严格、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担任甲方可以接受。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期货经纪合同与期货委托代理合同并无本质区别,但委托代理合同写明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期货经纪合同未赋予客户的委托人地位,从而使客户与期货公司对风险的承担变得模糊。他还表示,当客户成为合同的甲方后,表明客户成为了委托人,将承担合同上标明的期货交易的所有权益与风险,这样会使期货公司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地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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